(2024)寧0104執7465號
張志鵬:
申請執行人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與被執行人張志鵬、王華、高曉寧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3)寧0104民初1460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你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本院依申請執行人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的申請,依法裁定拍賣被執行人王華、高曉寧提供抵押的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富力城2號樓23號營業房房屋產權,現向你公告送達(2024)寧0104執7465號執行裁定書:拍賣被執行人王華、高曉寧提供抵押的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富力城2號樓23號營業房房屋產權。(2024)寧0104執7465號通知書:通知你于2025年6月10日到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執行接待大廳領取評估報告(如評估報告另行時間送達,以通知為準)。如對評估報告有異議,需在領取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視為無異議。如評估報告提前送達,以送達之日起算5日。本院將擇期通過網絡平臺予以公開拍賣,如上述當事人未在評估報告出具之前指定網絡平臺,本院將指定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予以公開拍賣,第一次拍賣根據確定的財產處置參考價下浮 30%以內確定起拍價,如第一次流拍,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物抵債,本院將在第一次流拍價值基礎上下浮20%以內確定起拍價,如第二次流拍,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物抵債,本院將根據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按照第二次流拍價格變賣一次。在財產處置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絕、逾期墊付財產處置期間產生的費用,視為放棄財產處置,本院將終止處置程序;被執行人、產權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絕配合財產處置程序,視為放棄相關選擇或者救濟權利。相關拍賣具體事宜以網絡拍賣公告為準。
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