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22執367號
寧夏賀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明麗、王天虎:本院執行的(2024)寧0122訴前調確1823號民事裁定書,即申請執行人寧夏賀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徐明麗、王天虎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應申請執行人寧夏賀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本院決定對被執行人徐明麗名下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德勝商住區虹橋南街以西天鵝湖小鎮水岸國際6號公寓樓1710號房屋、被執行人徐明麗名下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德勝商住區虹橋南街以西天鵝湖小鎮水岸國際6號公寓樓1711號房屋、被執行人徐明麗名下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德勝商住區虹橋南街以西天鵝湖小鎮水岸國際6號公寓樓1712號房屋進行評估、拍賣。現向你們公告送達(2025)寧0122執367號執行裁定書、(2025)寧0122執367號之一執行裁定書、(2025)寧0122執367號通知書,通知你于2025年6月25日上午10時到賀蘭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確定評估機構;于2025年7月1日上午10時到評估拍賣標的物現場確認、勘驗標的物;于2025年8月1日到賀蘭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領取評估報告。以上通知時間遇法定休假日順延,逾期不到則視為放棄相應的權利。
賀蘭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