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晨
近日,一度被媒體稱為中國版“絕命毒師”的張正波案再審改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張正波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罪名、刑期“雙改”,把原判的有期徒刑11年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
歷時10年5次審理兩次改判
這起案件歷時10年,5次審理、兩次改判。張正波案發時系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據公安部披露,2015年6月,武漢海關緝私局會同湖北公安禁毒部門破獲公安部督辦的張正波等人制販毒品案件。
案卷材料顯示,2005年起,張正波和大學同學楊朝輝設立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生產包括“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甲基乙卡西酮”等產品。
2013年,這些產品均被列入《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第一類精神藥品。該目錄由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如生產,需要取得藥品生產許可及精神藥品定點生產許可。
“這些涉案物質其時已屬于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即刑法意義上的毒品。再審判決也表達了這種觀點。”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副教授、禁毒教研室主任張黎表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這里所稱的‘國家規定’,既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也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根據國務院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相關規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張黎說。
主要爭議點在于法律適用問題
張黎介紹,該案的審判過程幾經波折,2015年至2024年間先后歷經一審、發回重審、重審改判、二審改判、二審再審,其中原二審曾將4名被告人改判為非法經營罪,主犯楊朝輝、張正波的刑期被減為13年和11年,還引發“‘絕命毒師’被撤銷涉毒罪名”等討論。
2017年3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楊朝輝死刑緩期執行、張正波無期徒刑,馮靜、鮑俊喜有期徒刑各15年。2018年4月,湖北高院將案件發回重審。2019年6月,武漢市中院重審判處楊朝輝無期徒刑、張正波有期徒刑15年,鮑俊喜和馮靜分別獲刑13年和10年。2023年5月,湖北高院二審改判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楊朝輝13年、張正波11年,鮑俊喜和馮靜各8年。
2024年12月18日,湖北高院對楊朝輝、張正波、馮靜、鮑俊喜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判決結果認定原審被告人楊朝輝、張正波、馮靜、鮑俊喜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以及相關附加刑。
張黎認為:“對比數次判決內容可以發現,再審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一致,主要爭議點在于法律適用問題,即被指控行為是否構成涉毒罪名。”
新精神活性物質具有毒品的實質性危害
新精神活性物質又被稱為“第三代毒品”。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二級高級檢察官胡耀先看來,“這類物質通過改變列管精神活性物質的化學結構,以修飾、偽裝分子式結構的方式規避列管,但其成癮性、毒害性等毒品危害甚至可以達到傳統毒品的幾十倍、幾百倍、上千倍。因此,很多未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質具有等同于毒品的實質性危害。”
在其毒品屬性方面,胡耀先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的毒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只是法律對列管物質統稱的概念,而非藥品的種類劃分,其中很多物質并不具有藥品的基本法定特征。”
“麻精藥品的毒品屬性不因目的(用途)的變化而發生改變,不應僅因為部分麻精藥品有醫療等用途就排除其毒品屬性,進而否定相關行為的毒品犯罪性質。”張黎說。
此外,刑法規定毒品犯罪保護的法益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制度和公眾健康,防止因違反毒品管制導致毒品流入非法渠道。“因此,毒品犯罪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抽象危險犯,無須依據該行為實際造成的具體危害來加以證實。該案相關證據證實被告人是在得知相關物質被國家管制為毒品后繼續非法生產、銷售并研制其他相似的替代品,符合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構成要件,無須專門證實這些毒品的最終流向和消費情況。”張黎說。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