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權是黨的執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這一根本政治原則的必然要求和體現。要加強“檢察權是黨的執政權”的研究,牢固樹立“檢察權是黨的執政權”的意識,確保檢察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堅持講政治與抓業務有機統一,從政治高度認識和處理業務問題,從厚植黨的執政根基的高度執法辦案,在一個個具體案件、一件件檢察實事中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好。
在深入學習黨史、慶祝建黨100周年的歷史新起點回望人民檢察制度90年的發展歷程,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科學總結人民檢察制度在黨領導革命政權建設中誕生,長期發展、漸進改進、內生性演化的成功經驗、鮮明特色和制度優勢,把握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和實踐邏輯的有機統一,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成熟定型。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把握檢察制度的歷史邏輯
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體現了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論,為我們正確認識中國檢察的歷史演進、制度定位提供了基本遵循。近代以來,相比于其他制度,基于司法分權、控審分離原則產生的檢察制度在中國發展演進的時間較短,經歷了移植法德檢察體制、蘇俄檢察體制并與國情相適應的本土化過程。這一過程中檢察體制機制、職權范圍變動較多,理論爭議較多,以至于很長時間以來檢察制度都遠未成熟定型,被稱為“一個尚未完成的機關”。關于“檢察是什么”“要不要檢察制度、要一個什么樣的檢察制度”的問題長期未有定論。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正確認識改革開放前和改革開放后兩個歷史時期的重要論述,為正確認識新中國檢察歷史,準確把握檢察制度的歷史邏輯提供了科學指引。以1978年檢察機關恢復重建為標志,新中國檢察歷史可以劃分為恢復重建前和恢復重建后兩個歷史時期。這兩個歷史時期是兩個相互聯系又有重大區別的時期,但本質上都是黨領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領導檢察工作的實踐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是在檢察機關恢復重建后,在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開創的,但也是在新中國已經建立起社會主義基本政法體制并進行了二十多年建設的基礎上開創的。
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正確認識兩個歷史時期所要把握的三個方面那樣,正確認識新中國檢察歷史,同樣也要把握三個方面。一是,如果沒有改革開放及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開創,就沒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建立、發展和逐步完善。同時,如果沒有1949年建立新中國并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和政法體制的建設,積累重要的思想、制度條件,積累正反兩方面經驗,恢復重建后的檢察事業也很難順利推進。二是,雖然恢復重建前后兩個歷史時期在領導體制、職權范圍、實際工作上有很大差別,但兩者決不是彼此割裂的,更不是根本對立的。例如,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定位在1982年憲法中得以體現并一直延續下來。雖然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內涵和外延與20世紀50年代相比發生了較大變化,但是法律監督職能并未在恢復重建后被否定。相反,在總結恢復重建前經驗基礎上,曾經“以俄為師”的“水土不服”問題逐漸減少,法律監督職能作為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訴訟和公共利益的緊密度不斷增強,與司法辦案融為一體,逐步呈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和制度優勢。三是,對恢復重建前的歷史時期要正確評價,不能用恢復重建后的歷史時期否定恢復重建前的歷史時期,也不能用恢復重建前的歷史時期否定恢復重建后的歷史時期。對此,要防止兩種片面的觀點:一種是以恢復重建后的檢察歷史否定恢復重建前的檢察歷史,認為恢復重建前的檢察制度實踐主要是學習借鑒蘇聯檢察制度經驗,照抄照搬,教條主義嚴重,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不準確,不符合實際。有的極端觀點則“言必稱英美”,把恢復重建后的檢察歷史曲解為向西方司法檢察體制學習、轉型、邁進的歷史,甚至于從“三權鼎立”的角度出發,否定新中國成立以來建立的基本政法體制,否定我國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平行設置的司法體制。另一種是以恢復重建前的檢察歷史否定恢復重建后的檢察歷史,不是從改革開放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生動實踐出發而是從過去的某些概念和文本出發,從靜止和僵化的觀點出發,對于過于寬泛的法律監督職能心向往之,主張回到20世紀50年代大規模學習蘇聯檢察制度時“本源意義”上的檢察體制,甚至于陷入部門主義“一畝三分地”的窠臼。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把握檢察制度的理論邏輯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關于黨的執政權、國家司法權、國家權力配置、機構設置等論述深刻揭示了檢察制度的理論邏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領導干部作為具體行使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人,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方向、道路、進度。”“領導干部具體行使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監察權、司法權,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這些重要論述為我們將檢察權置于“黨的執政權”和“國家司法權”的理論范疇并構建相應的學理支撐提供了基本遵循。
檢察權是黨的執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這一根本政治原則的必然要求和體現。要加強“檢察權是黨的執政權”的研究,牢固樹立“檢察權是黨的執政權”的意識,確保檢察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把黨的政治建設放在首位,堅持講政治與抓業務有機統一,從政治高度認識和處理業務問題,從厚植黨的執政根基的高度執法辦案,在一個個具體案件、一件件檢察實事中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好。
檢察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我國憲法和法律文本中沒有“司法權”的表述,但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黨的文獻中,對司法權的認知和表述逐漸統一到由審判權和檢察權共同構成,對司法機關的認知和表述也逐漸統一到由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共同構成。由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共同構成的“司法二元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鮮明特征和制度優勢,構建和發展以“司法二元論”為基礎的司法制度理論,是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審判和檢察制度)提供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的合理路徑。“司法二元論”的基本立場是“黨的領導一元”前提下的“司法權二元”和“司法機關二元”。長期以來,在檢察機關的本質屬性問題上有諸多觀點。要么受制于“三權”學說,將檢察機關定位于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者具有雙重屬性的機關;要么沿襲蘇聯檢察理論,以列寧法律監督思想為指導,將檢察機關定位于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等同于法律監督權,法律監督屬性高于司法屬性。如何協調法律監督屬性與司法屬性的關系,成為把握檢察制度理論邏輯的關鍵。早在1950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李六如在全國司法會議上提出:“人民檢察署是新型的廣義的司法機關(但和其他司法機關卻有不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中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武器之一。”這是在認同蘇聯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的前提下,最早闡述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的主張。新中國司法制度的實踐,尤其是改革開放后的實踐,已經在事實上展現出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同為國家司法機關的實際形態,展現出法律監督職能依托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實現的實際形態。對這些實際形態作出理論闡述是檢察學的重要使命,也是把握檢察制度的理論邏輯的必然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總結70年來我國制度建設的成功經驗,構筑中國制度建設理論的學術體系、理論體系、話語體系,為堅定制度自信提供理論支撐。”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理論支撐,對發展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的檢察學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這個學術體系、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中,“黨的執政權”“國家司法權”“國家司法機關”是最基礎的概念,是構建“三個體系”的基石。在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的檢察學學術體系、理論體系、話語體系中,要進一步深化相關理論命題的研究,例如:檢察工作中正確處理黨和法治的關系;國家司法權中合理界分審判權與檢察權;以國家司法權統括各項檢察職權;法律監督機關的功能定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定位統一于檢察權;檢察權行使的訴訟形態和非訴訟形態的關系;檢察職能在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特定價值等。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把握檢察制度的實踐邏輯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在長期實踐探索中形成的,是人類制度文明史上的偉大創造。”黨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設人民當家作主的新社會,提出了關于未來國家制度的主張并領導人民為之進行斗爭。土地革命時期黨在江西中央蘇區建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開始了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設的探索。人民檢察制度由此誕生。抗日戰爭時期,黨建立以延安為中心、以陜甘寧邊區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權,成立邊區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則,以參議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建立各級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這一時期在司法體制上實行審檢合署制。新中國成立后,黨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逐步確立并鞏固了新中國的國體、政體等各方面的重要制度。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權組織形式下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平行設置,由人大產生,對其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司法體制得以確立,檢察領導體制和檢察職權范圍在實踐中不斷發展、調整。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全面深化改革,健全黨的領導體制機制,加強人民當家作主制度建設,完成憲法部分內容修改,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深化司法體制綜合改革,建立國家監察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日趨成熟定型。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的新時代背景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在成熟定型上也取得了明顯成效。這主要體現在“四大檢察”“十大業務”檢察工作新格局的確立。2018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新一屆黨組審時度勢,深刻認識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的新態勢,以反貪反瀆職能轉隸為契機,提出“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的檢察工作總體要求,以內設機構改革為突破口,“四大檢察”“十大業務”檢察工作新格局基本形成,各項工作穩步推進,展現出自信自強的嶄新面貌。作為黨的執政權的國家司法權組成部分的檢察權,劃分為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四種基本形態,法律監督職能以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通過這四種形態的檢察權在司法辦案中實現。這是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背景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在成熟定型上邁出的關鍵步驟。“四大檢察”“十大業務”是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指導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最新理論成果和最新實踐成果,同時還正在并將繼續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成熟定型提供源頭活水和新鮮經驗。以此為基礎,要進一步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準確把握“三個邏輯”,從“三個邏輯相統一”的角度準確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檢察制度的發展道路,在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偉大實踐中推進檢察制度的成熟定型。
(作者:閔釤,系人民檢察博物館館長)
編輯:丁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