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郄建榮
就不久前發布的《民法典》,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說,民法典堪稱一部“綠色”民法典。
圖為生態環境部新聞發布會現場
《民法典》的頒布,全社會都很關注。別濤說,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民法典》。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據別濤介紹,《民法典》中有多個條款涉及生態環境保護,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綠色”的成分,堪稱一部“綠色”民法典。目前,中國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快速推進中。這個過程中綜合運用各種法律規范,來推動生態環境逐步改善,《民法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綠色”《民法典》對于推動環境的改善和中國的綠色發展,將發揮它獨特的重要作用。
別濤說,《民法典》在總則編第九條明確規定了“綠色原則”,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據此,“綠色”原則成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
此外,在各個分編中,多個條款規定了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比如,物權編中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合同編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別濤指出,《民法典》將中央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實踐成果予以法律化,在侵權責任編中,設專章規定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懲罰性的賠償要求,這對遏制惡意破壞行為是有積極作用的。
同時,侵權責任編還明確對生態環境賠償的形式和范圍作出列舉規定,這是立法的一大創新。“大家可以查閱《民法典》第1234條,1235條,這幾條是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規定。”別濤指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別濤認為,《民法典》的出臺,進一步健全了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互相配合、協同發力,為企業履行主體責任擴寬了新路徑,為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提供了新支點。他表示,生態環境部門將把《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別是有關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侵權責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方面的內容,落實到相關的生態環境專項立法工作中,確保相關法律法規與《民法典》銜接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