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通訊員 邵倩妮
近日,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民法典暑期公益講座第四講通過Zoom系統在線舉行。本次講座的主講嘉賓是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葉榅平教授,主題為“民法典中的自然資源權利配置”。法學院師生和社會各界同仁近百人參加了此次講座。
本場講座中,葉教授主要圍繞民法典配置自然資源權利的原則、權利體系、成就和不足以及民法典對自然資源權利發展和保護的影響五個方面與大家進行了分享。葉教授首先闡明了民法典的頒布對我國的重大意義及民法典與自然資源權利配置的關系。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經濟關系和非經濟關系。調解的經濟關系主要是財產關系,即調整的是人與物、財產之間的關系,自然資源作為社會生活和生產的物質基礎,是人類的最重要的財產,其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社會關系自然要受民法調整。民法典對這種社會關系的調整主要是通過權利的配置來進行的,這就是民法典與自然資源權利配置之間的邏輯關系。
第一部分,葉教授對民法典配置自然資源權利的原則進行了分析。民法典配置自然資源權利時具有區別于對一般的物進行規制時的價值取向,因此在這一過程中所需要貫徹的原則亦有所特殊。民法典配置自然資源權利當遵循四大原則:公有制原則(第二百零六條)、平等原則(第二百零七條)、物盡其用原則和綠色原則(第九條)。民法的主要作用除了要定分止爭之外,還需要促進物盡其用,尤其要避免國有自然資源的浪費、破壞或閑置。在自然資源的具體利用過程中,還要區分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做到對自然資源的區別化利用。另外,本次《民法典》的修改在物權編和合同編中均提出了保護生態環境和節約資源的相關要求,對綠色原則的落實作了一定的細化。
第二部分,葉教授就自然資源權利體系問題做了闡述,認為民法典對自然資源權利進行配置主要有三種方式,分別是通過完整性法條直接規定自然資源權利,通過授權性規范授權立法機關或國務院進行權利配置(如授權國務院規定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以及通過“引至性”規范,即民法典只對相關問題作原則性規定,具體內容由其他法律進行規定的模式,如對礦產資源、水資源、森林海域等的規制。總體而言,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相關內容構成了民法典中的自然資源權利體系。其中,在擔保物權部分,明確了自然資源用益物權可以進行抵押,這主要規定于民法典的第三百九十五條和第三百九十九條。
第三部分,葉教授分享了民法典在自然資源權利配置上的主要成就。首先民法典完善了自然資源權利體系,在物權編中明確了無居民海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此外,民法典中還對居住權進行了規定,落實了農地的“三權分置”,設立了土地經營權并完善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其次,完善了權利行使的規則,對自然資源權力行使進行了適當限制并確立了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原則,要求對自然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行權過程中要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此外,對于涉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契約自由也應當進行適當限制以避免資源浪費與生態污染。最后,民法典加強了對自然資源權利的保護。具體表現在統一了不動產登記制度,增加了“停止侵害”請求權,完善了農村土地產權保護制度、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以及權利主體制度等。
第四部分,葉教授簡要點明了民法典在自然資源權利配置中存在的不足之處,例如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的規則尚未得到突破,公共自然資源使用權亦未得到明確規定。
最后,葉教授簡要概括了民法典對自然資源權利發展和保護的影響。一是對于自然資源法而言,當前我國需要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與自然資源相關的各項規定進行修改;二是對自然資源的管理而言,明確了我們應當遵循權利規則,通過市場化和行政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效管理;三是對自然資源權利的發展問題而言,我們應當在民法典的引領下,對自然資源權利的主體、內容和行使做進一步完善,以改變當前部門立法色彩濃厚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