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綿延三年的新冠疫情,對各行各業提出巨大挑戰,具備互聯網基礎、數字化能力的機構和行業得以從容應對;一些傳統、線下產業損失甚大慘重,被動轉型。仲裁行業也不例外,傳統仲裁機構面臨送達受阻、開庭取消甚至無法辦案的困境。
從更大層面來看,隨著互聯網產業發展進一步向數字經濟轉進,以“數字科技”、“智能化”為特征的第四次工業革命加速到來,產業數字化成為趨勢,數字法院、數字政府建設方興未艾。盡管部分仲裁機構亦主動尋求數字化轉型,比如2019年長沙仲裁委上線互聯網仲裁平臺,2020年廣州仲裁委推出中小微企業商事爭議在線解決平臺,2022年上海仲裁委修改仲裁規則,以電子送達、視頻開庭等方式,開啟數字化仲裁的大門。但同樣是爭議解決,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信息化方面頂層設計并持續發力,包括浙江全域數字法院建設等各地的探索,法院信息化建設已經推進十年有余,互聯網司法成果斐然。相比之下,仲裁機構之間獨立、分散,客戶需求多樣,仲裁行業領導者認知不一,仲裁機構無論在回應疫情下的仲裁需求,還是對于數字化發展的改革,都面臨諸多挑戰。
首先,互聯網有一條基本的規律,互聯網面向大眾,滿足標準化、高頻發生的需求,從易到難,不斷迭代。仲裁服務正好相反,仲裁,尤其是有影響力的仲裁機構,主要以受理高端、疑難案件為主要模式,與互聯網的發展呈現不同的規律,對數字化的需求較低。而數字化很難一開始就解決疑難問題,更擅長解決以往仲裁機構不太看得上的小額、多筆、頻發的爭議。
其次,現階段法院面臨案多人少壓力,而其他糾紛解決機制在解紛分流方面,有著各種各樣的不足和難點,法院無法回避簡單類案多、收案數量高的問題,不得不投入巨大的精力和成本解決此類問題。這本是仲裁數字化的巨大機遇,一旦司法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完成并具備大規模收案能力,實現爭議解決的“按需供給”,能快速解決類案,仲裁的這個機會就會喪失。對仲裁的數字化轉型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疑難、復雜案件畢竟是少數,技術賦能成本高;90%以上是簡單類案,可以技術解決,再加上法院審執一體,司法比仲裁在回應爭議解決需求方面更具優勢。
再次,調解的數字化產品如能不斷迭代升級并與法院系統對接,疊加產業、商業領域智能合約等手段的綜合運用,調解將有著比仲裁更加靈活的優勢。
在數字化的背景下,司法、仲裁、調解等多元爭議解決方式,均可能享受到技術提升“生產力”的紅利,以往優劣勢可能互換。仲裁如何通過數字化去回應這些挑戰,以及數字化時代在國家治理中發揮如何發揮更大作用,成為今天仲裁行業必須回答的問題。
如何從更長遠的發展趨勢下規劃仲裁數字化,成為當務之急。這種語境下談仲裁數字化轉型:實際上有兩種預設。
第一種預設,整個社會大部分的商業場景是傳統的、線下的,或仲裁的業務在一定時期內仍將是傳統的、線下的。仲裁機構通過數字化的方式,比如通過電子送達、線上開庭等若干節點的數字化,提升仲裁效率,降低當事人參與成本。但顯然,這些舉措只能解疫情等不便之下的燃眉之急,無法與仲裁所服務的整個商業交易數字化匹配。
第二種預設,商業數字化轉型、產業數字化轉型,整個經濟從工業經濟大幅度向數字經濟轉進,生產組織形式,商業交易模式,締約、履約與支付方式大部分或完全數字化,全程留痕,并且通過區塊鏈等技術固定事實,從依靠規則重建法律事實到依靠技術固定客觀事實的本質變化,仲裁應當如何去回應?
當然,兩種預設并非涇渭分明。在第一種預設向第二種預設邁進,或者在第二種預設實現的過程中,仲裁所服務的客戶一定時期內處于部分數字化,仲裁應當如何去適應這個過程,并保持對未來經濟與商業實現數字化后爭議解決的能力匹配,是首先需要確定的問題。
這必然會觸及到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什么是仲裁數字化的理想圖景?或者說,什么是爭議解決的理想圖景?
爭議解決的供給自古以來就是奢侈品。爭議數量之多,解決爭議難度之大,解決成本之高,這是千百年來任何爭議解決機制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基礎。快速、高效、公正解決爭議,成為良法善治追求的重要目標。近年來,司法領域,從立案審查制到立案登記制,就是這種追求之下的重要努力。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哪個時期比今天更接近完成這個目標。當互聯網以一種利他、普惠、且保持能力不斷升級的面目出現,我們有理由相信,一旦深度完成數字化,爭議解決服務的“觸手可得”這個理想目標就有可能成為現實。畢竟,在電商領域,諸多電商平臺的糾紛解決已經實現這個目標;政務服務,浙江已經實現群眾辦事“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
數字化場景下,仲裁服務的“觸手可得”,可以細分為三個具體指標:一是獲取無門檻:只要約定仲裁,任何主體、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需要仲裁服務,都可以無門檻獲得;二是供給不限量,在充分數字化的商業交易領域尤其是類案領域,仲裁服務的供給不再受限于收案能力,供給由技術決定,高效解決;三是結果被信賴,仲裁規則嵌入數字化系統,同類案件相同裁判在仲裁中同樣可以實現。
這一理想圖景并非一簇而就,取決于下述路徑選擇:
第一,開展輔助辦案。在留足系統發展空間的基礎上,開發仲裁管理平臺,實現收案、分案、送達、開庭、裁判、結案、仲裁管理、事務工作等一體化,推進案件重要節點的數字化,為傳統仲裁業務提供輔助能力,以此實現降低客戶成本,為仲裁員減負,提高仲裁委工作人員效能三大目標。
第二,力求行業突破。在穩定傳統仲裁業務的同時,服務數字經濟增量。尤其對平臺企業、普惠行業、爭議多發領域采取針對性的措施,以數字化為目標,通過與行業產業聯合,實現標準統一、系統共建、產業上游和爭議解決下游打通,以此為基礎,探索智能化在類案仲裁中的應用,在類型化、高頻、海量糾紛的行業或領域,為客戶提供快速解決方案,初步實現仲裁數字化。在收案和仲裁能力大幅度提升基礎上,引導更多客戶約定仲裁,擴大仲裁服務市場占有率。
第三,改造傳統業務。以數字經濟增量市場形成的數字化能力,改造傳統仲裁業務。幫助合作客戶實現在線締約、履約、合同管理,對關鍵風險環節,以區塊鏈等技術實現客觀事實留存,降低還原事實和固定證據的成本,進而提高解決疑難商事爭議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四,實現智能再造。在快速高效仲裁的供給之下,以當前逐步成熟的司法人工智能技術對海量案件的分析,提供裁判指引、文書自動書寫、流程服務自動觸發與推進、事務性工作機器替代,真正實現仲裁的數字化和智能化。
而更為重要的是,仲裁機構要積極參與整個經濟社會數字化進程,在關于數字化建設的制度升級、法律設計、數據保護等領域,為仲裁數字化預留空間,提供制度保障。
(申欣旺)
編輯: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