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國際商事仲裁院正式發布《重慶國際商事仲裁院國際仲裁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采用章、節、條的體例,共六章七十七條。具有守正創新、融通國際、適用便利三大特點,從四個“創新點”、五個“國際化”和四個“便利性”充分展現“國際范”,彰顯“中國味”,是重慶國際商事仲裁在制度創新方面作出的一次積極探索實踐。
守正創新 讓規則更前沿
重慶國際商事仲裁院根據仲裁事業發展需要和仲裁法修訂的方向,在《規則》中進行了四個方面的制度創新。
倡導綠色仲裁。《規則》明確仲裁活動應當遵循綠色環保的原則,盡可能減少碳排放、減輕生態環境承載壓力。
引入友好仲裁。《規則》規定,經雙方當事人授權,仲裁庭可依據友好仲裁原則對爭議事項進行裁決,靈活妥善地處理復雜國際商事爭議。
強調善意仲裁。《規則》新增禁止惡意利用仲裁程序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從而防范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仲裁,維護國際商事仲裁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發展智慧仲裁。規定國際商事仲裁程序可以借助信息技術進行,在國際在線庭審系統的保駕護航下,實現遠程線上仲裁,提升國際仲裁服務的質效水平。
融通國際 讓規則更開放
重慶國際商事仲裁院不僅堅持融入重慶仲裁本土特色,還積極從五個方面融通國際通行規則,推動重慶更好地適應國際仲裁業務發展。
細化緊急仲裁員和臨時措施制度。為使當事人能夠及時通過仲裁程序采取臨時措施保障其合法權益,《規則》參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斯德哥爾摩商事仲裁院等機構仲裁規則的規定,對臨時措施及緊急仲裁員制度進行了細化。
引入第三方資助制度。為分散當事人仲裁風險、獲得仲裁救濟,《規則》中明確了第三方資助制度的使用情形和披露規定,以便與國際商事仲裁更好接軌,方便當事人的同時有效保障當事人公平公正參與仲裁。
合理適用商業貿易慣例。《規則》的“實體法律適用”借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規定應當考慮交易慣例和交易習慣,從而更加公平合理做出裁決。
優化首席仲裁員產生方式。《規則》最大限度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首席仲裁員的產生規定了多種方式,既可在仲裁員推薦名冊中選擇,也可在名冊外選擇;既可由當事人選定,也可委托仲裁院指定。
創設第三方調解程序。專設“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章節,規定在仲裁庭審理前,經當事人申請,可指定一名仲裁員或委托第三方作為調解員對爭議進行調解,支持采取仲裁、調解、談判促進、專家評審等與仲裁相銜接的方式解決糾紛。
適用便利 讓規則更包容
《規則》注重提升當事人適用本規則的便捷度和體驗感,聚焦四個方面提升便利性。
明確國際商事仲裁受案范圍。明確了三類情形可以選擇《規則》:一是國際或者涉外商事仲裁案件;二是涉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臺灣地區的商事仲裁案件;三是一國政府與他國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議仲裁案件。進一步方便了當事人了解和熟悉國際商事仲裁規則,避免在規則適用時產生不必要的選擇困惑。
提供多語種規則版本。《規則》除以中文、英文發布外,重點針對東南亞、南亞、中亞國家和地區,提供印尼語、越南語、馬來西亞語等版本,方便相關國家的商事主體選擇適用。
完善程序法律適用與爭議管轄規定。規定“根據本規則進行的仲裁程序及程序管理,應當適用中國法律。因根據本規則進行程序管理而引發的爭議,受中國法院專屬管轄”,避免因管轄爭議導致仲裁拖延。
細化仲裁程序規定。明確線上案件仲裁地的確定;細化送達規定;完善當事人不配合仲裁程序時的處理等內容,保障仲裁程序規范流暢進行。
重慶國際商事仲裁院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則》的發布將推動重慶國際商事仲裁院更好地適應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需求,提高仲裁的便利性、便捷性,助推具有重慶辨識度、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規則體系形成,為建設服務內陸開放綜合樞紐、面向東南亞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提供良好制度支撐,提升重慶仲裁在國際貿易、國際物流、航空航運、海事海商、知識產權、數字經濟、智能制造等領域的服務能力,為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