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 實習生 高碩
2019年,劉某與鄰居范某分別通過“刷卡消費”的方式向某科技公司投資6萬元與4萬元。當日,某科技公司向范某出具收據,載明“今收到范某交來刷卡《合作協議》一年期壹拾萬元整”。
后劉某起訴范某,稱自己向科技公司支付的6萬元實為范某向自己的借款,要求其還款并支付利息共計6萬余元。范某則稱從未向劉某借款,而是自己告知劉某可以向某科技公司投資獲取收益后,劉某表示愿意一起投資,雙方是合伙投資而非借貸關系,且在科技公司返還928元后,自己已經將其中的556元給付劉某,并提交錄音,證明科技公司知曉劉某與范某系合伙投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劉某雖主張范某向其借款,但劉某并未將款項直接給付范某,而是從自己的銀行賬戶以刷卡消費的方式付給了某科技公司,劉某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有效證實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故劉某要求范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隨著經濟發展、群眾收入的不斷提高,老年人也逐漸參與到投資理財行列之中,但因其對投資知識掌握有限,對投資的風險認識不清,在選擇投資產品時往往一時沖動,盲目追求高收益的投資項目。對此,法官提醒廣大老年人,在面對投資選擇時注意甄別,遇到他人推銷投資產品時要保持理性,不要輕信他人,投資前多與家人溝通商量,切忌盲目跟風;在支出款項前,如確定向意向投資產品進行投資,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轉賬前務必確認公司是否符合資質,投資產品是否真實存在,接收款項的賬號是否為對公賬號,最好在轉賬時對款項的性質進行明確備注,一旦察覺到自身利益可能受損,及時尋求法律途徑的幫助。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