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李文茜
□ 通訊員 陳藝元
王某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至5月期間,為牟取不法利益,王某策劃通過漫畫引流增加App訪問量,并在App上賣廣告位。王某指使員工開發了某漫畫App、某漫畫網站,在未獲得漫畫版權方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其自行編寫的網絡“爬蟲”程序,爬取其他網站的漫畫、網文等作品后,在漫畫App和漫畫網站上顯示,供用戶進行瀏覽和觀看,通過賺取廣告收入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數萬元。經鑒定,漫畫App和漫畫網站中,共有564部動漫作品與版權方作品相同。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王某使用其編寫的網絡“爬蟲”抓取了該部分侵權作品,并上傳至漫畫App及漫畫網站向公眾傳播,該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既遂。
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以及獲得部分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3萬元。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隨著自媒體和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爬蟲”程序及技術在搜索引擎、大數據挖掘等多個領域具有廣泛的應用。然而,不當應用網絡“爬蟲”技術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如未經權利人允許,利用技術手段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不僅構成民事侵權,情節嚴重的還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主要考量由侵權行為所獲的違法所得數額、復制品數量等因素。自動化、高效化的網絡技術雖然為信息的傳播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是也容易快速提升侵權行為的影響力,可能使侵權后果達到刑事犯罪的入罪標準。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