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李文茜
□ 通訊員 董漉野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合伙合同糾紛案。
2022年6月,楊某、陳某與羅某共同出資,合伙開了一家花藝咖啡店,3人沒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4個月后,店鋪正式營業。經營過程中,楊某負責整個店鋪運營、咖啡出品;陳某負責花藝及財務;羅某未參與日常經營,但在店鋪開業前介紹過裝修施工隊,對咖啡機的購買提過意見,并在3人店鋪經營微信群中對陳某披露的店鋪收支明細、結算表等進行回復。當年12月底,楊某與羅某發生矛盾,楊某退出店鋪微信群聊。
2023年6月,店鋪結束經營。楊某將羅某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伙協議有效,按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剩余資產分配并承擔債務,并要求店鋪支付其工資。
羅某辯稱,3人之間沒有明確是合伙關系,也沒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羅某認為自己沒有參與店鋪管理,僅在前期對店鋪裝修和陳某發布的店鋪財務報表發表過意見,因此不能認定3人之間構成合伙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3人以口頭形式達成合伙經營花藝咖啡室的合意,且有共同出資并進行租賃商鋪、裝修及采購物料等運營事務。從3人微信群聊天記錄可知,羅某雖然未參與店鋪經營管理事務,但前期介紹過裝修施工隊并對陳某披露的支出狀況回復“收到”。因此,3人已成立事實上的合伙合同關系,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并不影響合同成立及合同效力。
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人不得因執行合伙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3人對于是否支付楊某以及陳某工資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對楊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根據店鋪剩余資產、對外債務等按照合伙人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個人合伙是基于合伙人之間相互信任而進行經營,具有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等特征。實踐中,存在部分個人合伙沒有訂立書面合伙協議,僅以口頭約定合伙事項。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會結合出資情況、共同經營參與程度、是否有口頭協議等因素,認定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合伙關系。本案中,雖然各方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但是羅某已經出資、曾參與前期籌備、了解店鋪支出狀況,法院據此認定成立合伙關系,并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