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朝霞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以刑法的最新修改為依據,積極回應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調整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規則,確立了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寬嚴相濟原則,有利于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環境法律法規具有很強的科學技術性,司法解釋無疑也應以科學為基礎。根據環境學和生態學等原理,環境污染對生態的破壞和影響通常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生態系統的破壞,例如畜禽糞便污染對水生生態系統的破壞;二是對生態空間的破壞,如采煤污染造成對自然保護區的破壞等;三是對生態要素的破壞,如將工業廢渣傾倒在沿海濕地造成大面積紅樹林被覆壓死亡等。
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釋僅在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就污染環境罪中的生態保護問題作了規定,此次《解釋》的最大亮點是,在認識論上打破了“環境”和“生態”的二元分立格局,在方法論上打通了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修復的任督二脈,從生態保護的新視角,織密了法律之網,加大了對環境污染行為的打擊力度,實現了污染環境罪刑法生態化的一次重大飛躍。
從法制史的視角看,我國刑法自1997年修訂通過以來,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歷經了多次修正,最高司法機關也曾三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最突出的特征是,刑法生態化的法制現代化變革獲得了迅猛發展,綠色越來越成為中國刑法一抹耀眼的亮色。這中間最根本性的進步在于擴大了保護對象和保護法益:不僅從“環境”和“資源”逐步拓寬到了“生態”,而且“生態”的內涵和外延還不斷得到了拓展和深化。對此,污染環境罪的立法嬗變可謂縮影。
2006年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從資源屬性和財產價值出發,將林地、森林和林木納入了刑法保護對象,但當時并未過多考慮其生態價值。2013年“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首次從生態空間的視角將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納入保護范圍。2020年底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不僅新增了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和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等罪名,強化了對生態空間和生態要素的保護,而且在增設的污染環境罪第三檔法定刑中明確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納入保護范圍,進一步擴大了生態空間的保護范圍。
此次《解釋》對污染環境罪作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全新解釋,不但調整了定罪量刑的標準,而且從生態系統、生態空間、生態要素三個方面強化了對生態的保護。一是將造成自然保護地主要保護的生態系統和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態系統嚴重退化的污染行為納入刑法打擊范圍;二是將破壞公益林地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的污染行為作為刑法制裁對象;三是直接規定了對野生動植物資源、水生生物資源等生態要素的保護。
例如,根據《解釋》的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或者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相關區域、水域的生態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資源嚴重破壞的,或者破壞公益林地十畝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也是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具體體現,有助于形成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強大震懾。
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也是關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會問題。《解釋》對刑法有關條文進行了全新的解釋,進一步織密了生態環境保護刑法之網。相信在《解釋》的指引下,各級司法機關必將為有效維護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切實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貢獻更多智慧和力量。
(作者系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