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泉壽 王凌霄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頻發的原因是多樣的。一是信息技術快速普及,供給側對客戶信息的需求增加。二是個人信息買賣存在去中心化現象,個人信息泄露難以追溯源頭。三是罪與非罪的界限認識不足。對此,筆者建議,要重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頻發,加強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區際合作。對特定人群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建立起行業合規信息交流機制。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信息網絡的廣泛普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問題日益突出。互聯網上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泛濫,由此滋生的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犯罪屢打不絕,甚至一些犯罪分子為追逐不法利益,利用互聯網大肆倒賣公民個人信息,已逐漸形成龐大的“地下產業”和黑色利益鏈,社會危害極其嚴重。
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作案方式主要為通信網絡交易。線上交易具有便捷性和低風險性,成為罪犯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首選方式,如信息需求者往往會利用谷歌等搜索引擎,或使用聊天軟件,在互聯網上尋找信息提供者,再通過電子郵箱傳輸信息文件,并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完成交易。二是作案目的主要是幫助推銷、銷售業務和出售牟利。個人信息的商業價值不斷被挖掘,本地區內的商業交易可以通過獲取個人信息擴展業務,挖掘潛在用戶。此外,互聯網營銷時代的到來,使得即便是地理位置距離互聯網巨頭公司較遠的地區,仍可通過成規模的盜取他人信息參加其營銷活動從而獲利。三是電信電話行業和房地產中介行業從業人員成為該類犯罪的“高發人群”。犯罪人員實行犯罪行為多是基于職務便利來非法收集、交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如裝修員工為客戶服務從而掌握房屋信息,電信員工為客戶服務掌握電話號碼等。行業抱團現象明顯,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往往會在產業上下游的從業人員中流通。四是無業人員成為犯罪人員的主流。這類犯罪人員的作案目的主要集中在出售牟利。無業人員犯罪的動機和犯罪行為與前述人員截然不同,對于前述人員而言,非法獲取客戶私人信息,與上下游人員分享客戶信息這些行為都是基于行業特性來實施的,如裝修行業和家具、家電行業同是基于居民居住需求下產生的,對于裝修的需求往往會和對于家電的需求同時產生,換而言之對于前述人員而言,個人信息是足以直接轉化為實際利益。但無業人員對個人信息的侵犯則不特定,他們無法直接利用自身獲取的個人信息獲利。因此,他們要通過將不特定的信息販賣給需求方獲利。
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頻發的原因是多樣的,具體包括:一是信息技術快速普及,供給側對客戶信息的需求增加。網絡科技的迅猛發展使得傳統商業模式難以維持。根據《中國互聯網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22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到10.67億,網絡普及率達到75.6%。信息時代下,居民衣食住行無不與網絡關聯,傳統的行業從業者已經不能單純地依靠消費者維持交易。互聯網平臺通過龐大的客戶數據可以為不同商品提供用戶畫像,針對性地為不同用戶精確投放廣告,從而擴大交易,而傳統從業者是不具備這一條件的,但在現實的商業活動中為了與線上平臺競爭又迫使他們擴大自己的客戶群體,因此他們自然就會選擇嘗試從其他渠道獲得針對性的個人信息從而幫助推銷、銷售業務,這種需求也促成了非法買賣個人信息行業的誕生。二是個人信息買賣存在去中心化現象,個人信息泄露難以追溯源頭。判決中,處罰的犯罪嫌疑人或是使用個人信息幫助推銷、銷售業務,或是作為個人信息的二道販子,而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的源頭往往難以查獲。實踐中,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往往都是直接購買于網絡或者幾經轉手,犯罪嫌疑人本身也不知道信息最初的來源。因此,除了一些戶籍底卡、儲戶信息等明顯是從相關機關、企業獲取的之外,對于個人身份信息及經過修改的信息,辦案人員很難從信息內容上判斷信息的來源,從而追溯始作俑者。三是罪與非罪的界限認識不足。在非法收集個人信息用于正常經營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院的判決也往往會認定嫌疑人“主觀惡性不大”“對社會危害程度不大”從而判處緩刑。原因在于嫌疑人對于自己的犯罪行為認識并不到位,將客戶信息分享給同事、同行乃至行業上下游的企業這種行為在商業活動中并不少見,尤其是這種大量信息的分享在缺乏法律意識的情況下一般是不會特意請求被收集者同意的,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旦這種分享信息的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就會涉及刑事責任問題,這些合規方面的要求對于規模較小的地方小企業而言是很難被認識到的,因此很容易違反規定要求。
對此,筆者建議:一是加強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區際合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突破了傳統犯罪的地域觀念,其信息提供者的所在地可能在某一個地區,而犯罪后果卻可能發生在全國任意一個角落,在互聯網背景下,面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任何一個地區單獨的司法力量都是鞭長莫及,打擊和懲治該類犯罪在法律追訴、證據收集等方面面臨諸多困難。所以,必須加強區際合作,通過建立相關機制等方式,在技術交流、證據收集、犯罪人抓捕等方面開展合作,從而提高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效果。二是對特定人群做好普法宣傳工作。一方面,要針對不特定的消費者群體普及個人信息安全意識教育,廣泛采取廣告宣傳、開展知識競賽、組織免費安全講座等形式向居民宣傳自己的個人信息權益和保護手段,建立相關舉報機制,及時處理相關案件。另一方面,要對如戶籍民警、電信從業人員、房地產相關人員做好普法工作,這些特定人群因職務之便容易接觸獲取他人信息,而又存在從中獲利的可能,要抓好這些源頭少數,限制他們對客戶信息數據的利用,落實對其合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三是建立起行業合規信息交流機制。由于商業活動對客戶信息的客觀需求,如不建立起合法合規的客戶信息交流機制,非法的客戶信息買賣就會禁而不絕。要以行業協會作為抓手,引導對客戶信息需求大的行業通過合法手段交流信息,促進整個行業的企業合規水平,如定期為從業人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建立起行業內部的客戶信息庫并雇傭專業人員管理,為收集客戶個人信息提供相關協議并明確收集的個人信息的用途等,既滿足行業的客觀需求,又保障了客戶的個人信息權益保護。
(作者單位: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