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客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簡稱《意見》),進一步發揮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用,積極干預化解家庭、婚戀矛盾糾紛,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告誡是一種行政指導措施,本就在干預家暴的“法律武器庫”中。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在公安機關的反家暴實踐中,告誡制度也成了反家暴常態機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僅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就依法出具告誡書9.8萬份。
告誡制度發揮了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積極作用,取得了明顯的法律效果。然而,之前的告誡制度體系還存在相對粗疏、模糊、缺乏統一性規定等問題,各地的執行差異較大,對告誡書的適用情形、出具時限、跟蹤回訪等要求往往并不一致,有些地方甚至對告誡書出具缺乏明確的時限要求,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告誡措施的統一性、規范性、權威性和公平性。
此次九部門聯合出臺《意見》,從告誡的實體和程序規范、告誡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銜接、具體實施等各方面對告誡制度進行全面系統的細化、升級、完善,把出警、認定家庭暴力、出具與送交告誡書、查訪等步驟都納入了調整范圍;對告誡適用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列出了五種“一般應當”出具告誡的情形和五種不能用告誡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意見》為公安機關采取告誡措施提供了更統一、更精準的依據,有助于消除理解和執行層面的歧義,增強告誡措施的規范性、可操作性,提升告誡措施的質量和效能。
出具告誡書以認定家暴行為為前提,取證、固證則是認定家暴行為的關鍵環節,而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和隱蔽性,證據收集難、認定難一直是制約反家暴工作的瓶頸。有鑒于此,《意見》明確了家庭暴力的證據標準,規定了加害人無異議和否認實施家庭暴力兩種情形下的基本證據條件,列舉了包括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傷情鑒定意見等在內的八類輔證類型,既為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劃清了證據范圍,提供了全面、客觀的標準,也為受害者指明了證據收集的方向和路徑。
需要強調的是,家暴告誡具有預防和懲治雙向功能,既可以敲打警示加害人,讓其認識到家暴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避免小錯釀成大惡,也可以成為一種家暴記錄,家暴告誡確認的證據,對受害人以后的維權行為以及相關部門以后的執法司法行為也具有適用效力。
預防遏制家庭暴力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單靠某一部門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意見》強調了各部門的協同配合,明確了八個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及工作銜接機制,要求有關部門強化反家暴業務培訓、強制報告、及時報案、告誡后查訪、協助等責任,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將告誡情況通知相關單位。這有助于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共治格局,擰成反家暴的“一股繩”,消除反家暴的信息壁壘和措施壁壘,提升家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綜合效率。
《意見》的出臺是反家庭暴力的新起點。各地公安機關尤其是基層公安局、派出所應認真學透《意見》,強化業務培訓,不斷規范告誡行為,用足用好告誡制度,才能讓家暴告誡真正成為防止家庭矛盾升級的警示器、緩沖閥。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