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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時期,面對諸侯勢力尾大不掉、地方豪強兼并土地、郡國守尉貪腐成風的嚴峻形勢,為確保鹽鐵官營、均輸平準、算緡告緡、推恩令等政策落實到位,朝廷加強了對地方的巡回監察,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作為監察區,每州派遣刺史一人為固定的監察官。漢武帝手訂“六條”,要求刺史依六條對地方進行問事、開展監察,史稱《六條問事》。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統化規范地方監察官職權范圍的監察法規,不僅在西漢中期對于加強中央集權、保證中央法令統一有效實施發揮了積極作用,而且對后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六條問事》共6條,內容簡明扼要,針對性非常強。監察的對象僅有兩類:地方豪強和地方最高行政長官郡守,不涉及基層小吏和普通百姓。監察的行為僅有六種:一是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地方豪強兼并土地,僭越禮制,欺壓百姓;二是二千石(因郡守俸祿為二千石,故以“二千石”指代郡守)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即郡守不執行中央政令,貪污腐敗,盤剝民眾;三是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即郡守濫用司法權,草菅人命,或憑個人好惡施政;四是二千石選署不平,茍阿所愛,蔽賢寵頑,即郡守任人唯親,壓制賢能,提拔庸劣;五是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即郡守子弟利用父兄權勢干預政務、謀取私利;六是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即郡守與豪強勾結,收受賄賂,破壞中央法令統一。
漢代的《六條問事》和刺史設置,堪稱制度創新,在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確監察范圍和標準,規范監察行為,減少監察隨意性,推動漢代形成“以法治吏”傳統。二是創設“巡回監察”制度,刺史不常駐地方,而是定期巡查,避免與地方勢力勾結。三是采取“以卑臨尊”的權力制衡策略,刺史品級雖低(六百石),但可監察郡守,防止監察官自身坐大。四是實行監察與行政分離,刺史僅負責糾舉,無兵權、財權,不干預地方行政,確保監察權的獨立性。這一制度的精髓為后世歷代王朝所繼承,如唐代的六察制度、明代的巡按御史制度,都可看到漢代刺史制度的影子。
漢代的循吏、良吏多,特別是“昭宣中興”的吏治清明,與這一制度的有效實施不無關系。據史料記載,漢宣帝時期,益州廣漢郡太守扈商縱容家族侵占民田,其子扈輒更勾結豪強,在涪江沿岸私設關卡,向商旅勒索“過江錢”。當地民謠傳唱:“涪江水,流不盡,扈家索錢無時盡”,怨聲直達長安。時任益州刺史王襄巡行至廣漢,收到百姓狀紙十余份,于是喬裝為販鹽商人,帶兩名隨從乘船渡涪江。船至江心,果然有扈氏家奴持械登船索要“過江錢”。次日,他突襲扈氏莊園,搜出扈商與豪強簽訂的“分利契書”和記載五年間非法獲利九千萬錢(相當于廣漢郡兩年賦稅)的賬冊。王襄依據《六條問事》上奏彈劾。宣帝震怒,下詔將扈商腰斬于市,家產充公;其子扈輒及涉案豪強三十七人發配敦煌戍邊;沒收非法侵占田地二千頃,分給無地流民。
西漢后期,刺史權限逐漸擴大,開始干預地方行政,參與司法審判。東漢時期刺史有了固定治所,演變為州牧,掌握軍政大權,最終導致群雄割據,反噬中央集權。這說明,這一制度在后來運行過程中發生了異化,逐漸背離了制度設計的初衷,暴露出中國古代封建官僚制度所固有的結構性矛盾。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