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航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涵蓋學校安全管理責任界定、校園暴力監管責任追究、教師懲戒權實施等情形。這些案例清晰劃定了學校在未成年人保護中的責任邊界,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推動學校和家庭教育管理責任的落實起到了示范引導作用。
學校是未成年人生活學習的重要場所,學校保護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一環。近年來,不時有涉校園管理的案(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雖然大部分都得到妥善處理,但“學生在學校受傷,學校必然擔責”的錯誤認知卻在部分家長心中悄然扎根,這不僅影響了家校之間的良性溝通,也為糾紛的解決帶來諸多困難。在此背景下,通過司法明確責任界限,為校園管理提供清晰指引顯得尤為必要。
以此次發布的趙小某訴某學校侵權責任糾紛案為例,六年級學生趙小某在學校下樓梯時摔倒受傷,家長要求學校賠償8萬元。但法院查明,學校已常態化開展安全教育,樓梯間安全標識完備,事發后處置及時,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存在過錯,遂駁回訴訟請求。這一判決矯正了家長的認知偏差,明確責任認定需考量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而不是讓學校為所有意外“買單”。這既能避免學校因過度擔責而對學生采取“圈養式管理”,也有助于培養未成年人的風險認知能力。
再以張小某訴蔣小某、某中學等健康權糾紛案為例,張小某、蔣小某、王小某均為某中學八年級學生,課間休息時,蔣小某與王小某發生口角爭執,后升級為肢體沖突。張小某勸架時被蔣小某擊傷,要求蔣小某及其父母、學校賠償損失21萬余元。法院查明,教師未及時發現持續發生的毆打行為,存在明顯監管失職,判決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這一案例直指目前一些學校在課間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警示學校對于可預見的校園暴力風險,必須建立全方位的防控體系,避免課間成為“安全真空地帶”。
這兩起案件看似結論不同,實則都遵循民法典的精神,即有過錯才擔責。未成年人,特別是低齡學生天性活潑好動,對風險也往往缺乏防范意識,因此容易導致受傷,但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就認定學校必須擔責,而應結合未成年人受傷害原因、學校是否常態化開展安全教育、事發后處置是否妥當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相關判例既為依法依規辦學的教育工作者吃下“定心丸”,也給疏于履職者敲響警鐘。
在教育教學中,老師有依法行使教育懲戒的權力,這對于糾正學生錯誤,培養規則與責任意識、維護教學秩序至關重要。然而,常有部分家長對教師的懲戒行為存在誤解,導致教師在處理學生問題時顧慮重重。在此次發布的李小某訴某學校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中,李小某因在校扎、咬同學被老師要求在班會上道歉,之后由于態度不誠懇被再次要求鄭重道歉。其監護人認為此舉對孩子造成了心理傷害,索賠兩萬余元。法院認定,老師的行為屬于正常行使教育懲戒權,未濫用權力,遂駁回訴訟請求。這一判決有助于教師擺脫因依法依規懲戒教育學生引發糾紛的顧慮,正常履行教育管理職責,也有助于引導學生樹立規則與責任意識,營造健康有序的教育環境。
司法裁判具有規范、評價、教育、引領功能,這批典型案例為校園管理樹立了清晰標尺。在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上,學校與家長理應是共同體而非矛盾體。對于出現的糾紛,家長需理性看待校園風險和教育教學活動,避免“責任泛化”;學校應時刻樹牢安全責任意識,尤其要對校園暴力織密防護網,在法治框架內履行教育管理職責。只有明晰各方權責,家校齊心協力、共育共管,學校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功能,助力孩子們在成長道路上穩步前行。
編輯: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