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鄒星宇
近日,刑偵劇《我是刑警》熱播。劇中,一代又一代刑警以堅定的信念、打擊犯罪的決心,偵破了多起大案要案和疑難積案。
一線刑警們對于刑偵事業的執著與投入,也感染著他們的下一代,實現著警魂的薪火相傳。本期【追劇學法】,由《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匯祥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事務二部主任隗卓然帶我們一起來看刑警破案工作涉及的法律問題。
場景一:警察葉茂生在抓捕偷車賊牛玉國的過程中被其開槍重傷,最終搶救無效離世。牛玉國因為涉嫌殺害葉茂生而被判死刑,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過程中,牛玉國的律師提交了新證據,又因為沒有尸檢報告,無法認定葉茂生是死于槍擊,最高人民法院因此作出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該案發回重審。司法實踐中,如何理解“證據確實、充分”這一證明標準?
“證據確實、充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明標準,證據不足會影響指控的犯罪的成立。如果現有證據只能證明雖有案件事實發生,但不能證明系被告人所為,或者在證據證明體系中,無法排除關鍵證據間存在的矛盾,無法排除事實間存在的合理懷疑,則依據“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不能據此認定被告人有罪。
劇中,因為牛玉國的律師找到了葉茂生犧牲之前曾經因為心臟不適去醫院就醫的記錄,進而提出葉茂生可能因心臟病發而死亡的合理懷疑。又因缺少《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無法明確葉茂生的死亡原因,故雖然有彈道測試等鑒定意見,但不能得出葉茂生系死于槍擊的唯一結論,無法排除死者死于心臟疾病的可能性。
場景二:張克寒犯下9起案件,導致11人死亡、6人受傷,搶奪了50多萬元財物,最終在警察的追捕下被當場擊斃。犯罪嫌疑人死亡,如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已經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已失去刑罰適用的目的和意義,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但是,如果有涉及民事責任的情況,如嫌疑人給他人造成了損失,依然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
場景三:張克寒每次實施搶劫后,都會給家里打錢,其母親、妻子對他的所作所為也有所猜測。張克寒離婚后找的情人更是知曉其因殺人搶劫而被警方通緝的事情,仍為他實施搶劫準備工具。明知他人犯罪不告知的,面臨什么法律后果?
如果張克寒的家人知道其所作所為,并幫助將其犯罪所得予以窩藏、轉移、代為售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隱藏,以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的,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張克寒的情人為其準備作案服裝、道具,加大司法機關開展有效活動的難度,妨害有關司法機關發現張克寒,可能構成窩藏罪。根據刑法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場景四:為了搶劫財物,廖云虎和廖云豹炸毀一家私人賭場,導致15人死亡、21人受傷。但二人在目睹爆炸現場的慘狀后逃離,沒能完成搶劫。為了搶劫而殺人,但搶劫未遂,如何定罪?
如果行為人明知爆炸行為會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事前安放好爆炸裝置,伺機引爆,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涉嫌構成爆炸罪。
劇中,雖然廖云虎和廖云豹實施爆炸是為了其實施搶劫罪提供機會和便利,但在爆炸后二人并未實施搶劫行為,依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只能認定兩人構成爆炸罪,不能成立搶劫罪,應當僅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行為人著手實施搶劫行為,并在此過程中故意殺人,即便并未搶到財物,只是造成他人輕傷、重傷或者死亡后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應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即使未成功劫取財物,但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的,亦屬于搶劫既遂。根據刑法規定,根據情節,可能面臨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如果行為人既未搶到財物,也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屬搶劫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