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龔文博在《法制與社會發展》2024年第6期上發表題為《論網絡暴力治理中的平臺間接刑事責任》的文章中指出:
新興網絡技術的驅動性與普及性導致網絡空間內網絡暴力的蔓延,網暴案件呈現高發態勢。網暴案件在網絡空間中萌生、發酵、爆發,網絡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在網暴案件有效治理中的重要性逐漸凸顯,相關規范性文件逐步加強平臺在網暴治理中的義務與責任,督促平臺運用技術措施防范網暴風險。網暴治理體系的建設需要在整體法秩序內由各部門法協同推進,當前針對網暴案件壓實平臺責任包括壓實前置違法責任和壓實刑事不法責任。
平臺的刑事責任兼具正犯直接責任與共犯間接責任的雙重構造。平臺直接刑事責任的規制對象有限,且缺乏實質效果,應激活平臺的間接刑事歸責模式。平臺間接刑事責任是指平臺“明知”網暴信息的存在仍對用戶傳播網暴信息不作為,因幫助網暴信息傳播而與損害結果擴大部分有間接因果關系,需要承擔共犯責任,具體包括以片面幫助犯追責和以共犯正犯化追責兩種模式。
在發現平臺直接刑事歸責模式的局限性后,應從學理上闡釋平臺間接刑事歸責模式的必要性及正當性,分析平臺間接刑事歸責的理論依據和前提要件,明確平臺為網暴信息傳播提供技術支持、場域條件等幫助行為的具體罪刑規范,闡明司法機關的裁判原理,指明平臺的行為方向,力促平臺積極履行網暴治理義務,激勵平臺自治,遏制網暴案件的高發態勢。
平臺幫助用戶傳播不同類型網暴信息所觸及的刑事責任有所差異,需結合用戶傳播的網暴信息類型場景化分析平臺的刑事歸責模式。平臺經權利主體通知刪除知道、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網暴信息的存在,但仍繼續為用戶傳播“侮辱誹謗”“侵犯隱私”“煽動滋事”型網暴信息提供幫助且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平臺的間接刑事責任。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造成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同一平臺內用戶信息泄露情節嚴重的,原則上應追究平臺的直接刑事責任,但在同一平臺內其他用戶信息泄露情節特別嚴重時,應以片面幫助犯追究平臺的間接刑事責任。為了兼顧平臺經濟發展和規范平臺信息流通,應合理限定平臺間接刑事責任的范圍。通過引入平臺自治形成公私合作的新型網暴治理方式,既有助于遏制潛在的網暴風險,也可以避免過度強調平臺刑事責任而抑制平臺經濟的發展。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