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大學法學院王磊在《東方法學》2025年第1期上發表題為《醫療告知義務的動態體系論》的文章中指出:
在傳統的醫患關系中,醫務人員因為掌握專業知識而具有更多話語權,不過,出于對病患的尊重,即使不具有專業醫學知識,也應推定其能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理性選擇,縱使事實上病患未必能作出最佳選擇,也要維持此種推定。醫學倫理中尊重病患自決權的主張演化為法學中的知情同意權,知情同意權要求醫務人員實施診療活動時須獲得病患實質意義上的同意,以限制診療活動中非必要的“恣意”,從而成為制約醫療特權、追求醫療平等、推進醫療民主化的關鍵工具。知情同意權之要旨在于病患與醫務人員相互協作,通過意思協同實現病患自我決定的人格價值,其正確行使有賴于醫務人員實質地告知診療信息,醫務人員負有妥當告知必要醫療信息的義務,以保障病患在信息對稱的前提下作出醫療決定。知情同意權從醫務人員的告知到病患的同意應該是連續的過程,包括醫務人員“告知”與病患“決定”的基本構造,兩者搭建起知情同意權的雙向結構,缺一不可。
針對醫療告知義務的履行,既有方案在醫師標準與病患標準之間游離不定,兩者均是在預設醫療告知義務的某一價值立場后再實施法律評價的概念“推演”,難以調和醫患利益沖突。為了消解醫療告知義務的解釋難題,應該拋棄概念推演思維,站在功能性立場采取動態體系論的評價思路,根據個案情況浮動調整告知范圍,從而避免醫患利益孰高孰低的二律背反。
法是多種要素相互作用的結果,當法律規則無法對現實社會發揮調整效益時,就需要回溯其背后的規范原理,醫療告知義務之下存在診療措施的內在風險、診療措施的緊迫性、病患對診療信息的知悉度、診療行為的有效性四大規范要素,規范要素之間相互協動的結果映射出醫療告知的具體樣態。其中,診療風險具有基礎性的評價地位,是各規范要素發揮協動作用的支撐點,其他三個規范要素發揮輔助性的評價作用,根據診療風險確定醫療告知標準后進行再調節。醫療告知義務的履行標準在各個規范要素的協作與沖突之間得以形塑。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