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加大婦女權益保障力度
新增報告與排查制度及時發現處理違法犯罪行為
本報北京4月18日訊 記者朱寧寧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值得關注的是,針對最近有的地方揭露出的拐賣婦女等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惡性案件,暴露出基層治理存在一定短板,修訂草案二審稿專門增加了報告與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婚姻登記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薄皨D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其基層組織作用,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解救工作?!薄白∷藿洜I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蓖瑫r,增加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突出對婦女人身權、人格權的保護,將第六章前移作為第三章,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并增加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規定;將第八章“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拆分為“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兩章。
為有效預防學校發生對未成年女性的性騷擾、性侵害,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入職查詢制度,增加規定:“學校聘用教職員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會工作者等校外人員時,應當查詢上述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上述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引入?!?/p>
此外,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制度,促進國家生育政策的落實。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
編輯:周芬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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