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托業強監管防風險高質量發展監管制度體系
金融監管總局擬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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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共8章77條,涵蓋機構設立與變更、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業務范圍和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等方面的內容。
□ 本報記者 李立娟
為推動信托行業回歸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征求意見稿》),共8章77條,涵蓋機構設立與變更、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業務范圍和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等方面的內容。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圍繞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要求,調整信托公司業務范圍,進一步明確信托公司經營原則、股東責任、公司治理、業務規則、監管要求、風險處置安排等,完善促進信托業強監管防風險高質量發展的監管制度體系。
促進信托公司回歸業務本源
根據《修訂征求意見稿》,所謂信托公司是指按照有關法律和本辦法設立的主要經營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而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以營業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諾信托和處理信托事務的經營行為。
現行《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于2007年,是規范信托公司功能定位和經營管理的基礎性規章,已實施18年。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辦法》部分條款難以滿足信托公司風險防范、轉型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與近年新出臺制度的銜接也有待加強。
2025年1月,《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信托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發布,系統謀劃了信托業發展目標和具體任務,《修訂征求意見稿》作為重要配套制度需對照完善、促進落實。
“綜合上述因素,金融監管總局對《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完善。”上述有關負責人表示。
具體來說,《修訂征求意見稿》主要在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分別是:聚焦主責主業,堅持回歸本源;堅持目標導向,強化公司治理;加強風險防控,規范重點業務環節;強化信托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處置機制。
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璇認為,此次修訂不僅僅是前期監管文件的細化,而且明確提出風險處置和化解的具體方式,是在遵守信托業現狀情況下提出的有效的處置和退出機制,體現了立法的技術,有助于促進信托公司回歸業務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
加強信托業務全流程管理
《修訂征求意見稿》對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包括加強權益保護、強化股東行為管理、強化關聯交易管理、強化薪酬管理、做好信托文化建設。
比如,在加強權益保護方面。明確信托公司董事會應設立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權益保護專門委員會”,負責督促信托公司為受益人利益服務。
在強化股東行為管理方面。明確信托公司應做好股東定期評估工作,發現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違規行為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信托公司未按要求報告的,信托公司員工、外部審計機構可以實名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報告。
在強化關聯交易管理方面。要求信托公司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準確識別關聯方,實施關聯交易內部評估審批,對關聯交易資金來源與運用進行雙向核查。
同時,《修訂征求意見稿》從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加強信托業務全流程管理、強化固有業務管理等方面促進信托公司規范開展業務。
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修訂征求意見稿》要求,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治理清晰的風險治理架構,完善凈資本和準備金管理機制,確保風險偏好與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明確信托文件要求、信托目的合法性、風險揭示、銷售推介、受益權登記、信息保密、報酬費用、失責賠償、終止清算等系列要求,加強信托業務全過程管理。
在加強信托業務全流程管理方面,上述有關負責人表示,“信托公司應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依法賠償’,明確禁止保本保收益、嚴禁不當銷售、嚴禁通道類業務和資金池業務、嚴禁違規擔保、嚴禁不正當交易或者謀取不當利益、嚴禁挪用信托財產等禁止性規定”。
在強化固有業務管理方面。進一步強化信托公司固有資產負債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注冊資本和準備金監管要求,明確嚴格限制固有負債業務、嚴禁對外擔保、嚴格限制從事實業投資、嚴禁向關聯方融出資金等系列禁止性規定。
此外,《修訂征求意見稿》明確信托公司開展業務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滿足有關資質要求,比如開展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等業務還需滿足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規定。
“在合規展業方面,《修訂征求意見稿》從投資人和信托公司雙向角度再次強調和明確各自應該承擔的原則。將此前相關監管要求統一納入此次修訂,夯實了法律基礎。”張璇表示。
對業務范圍進行重大調整
在業務層面,《修訂征求意見稿》對信托公司業務范圍亦進行了重大調整,《辦法》修訂后的業務范圍共3項,包括信托業務、資產負債業務和其他業務。
在信托業務方面,將現行《辦法》中5項信托業務調整為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在資產負債業務方面,在固有負債項下增加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在固有資產項下取消對外提供擔保業務;
關于其他業務,增加“為資產管理產品提供代理銷售、投資顧問、托管及其他技術服務業務”,將“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調整為“為企業發行直接融資工具提供財務顧問、受托管理人等服務”。
此外,結合實際取消了與信托公司主業無關聯度的或與現行監管政策相沖突的“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等4項中間業務。
記者注意到,《修訂征求意見稿》還列明了信托業務九大禁止行為,涵蓋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不相匹配的資產管理信托產品;提供無實質服務內容,或者用于規避金融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等方面。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修訂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提升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約束力和操作性,強化股東分紅和股東紅利回撥要求;允許信托公司向股東及股東關聯方申請流動性借款、定向發債;明確信托業保障基金公司參與風險處置的職能和要求;強化央地協同等。
《修訂征求意見稿》在最后一章“附則”中要求,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存量業務,信托公司應當制定整改計劃,鎖定規模并有序壓縮遞減。2028年起信托公司不得再開展或者存續不符合規定的業務。
編輯:李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