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忠梅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規定:“本法所稱生態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聯系與作用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地、城市和鄉村等。”這一界定基本沿用了環境保護法中“環境”概念的定義,引發熱議。
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雖然以“生態環境”命名,一些現行立法中也使用了“生態環境”的概念,但尚未有一部法律對“生態環境”進行明確界定。而厘清“生態環境”的含義,不僅關系到為生態環境法典設定明確的調整范圍,還關系到生態環境法典的范疇體系以及“適度化”的邊界。因此,明確“生態環境”的內涵與外延,并促進達成立法共識,十分必要。
立法實踐為界定“生態環境”奠定基礎
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態環境”成為一個憲法概念。在隨后制定的一些法律中,如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都出現了“生態環境”的表述。
從已有資料看,之所以在環境保護立法中未對“生態環境”的概念進行定義,其主要原因是科學界對于“生態環境”能否成為一個概念一直存在爭議。但法學界在展開對“生態環境”概念的研究后從不同角度取得了共識性成果,一致認為,“生態環境”的概念不僅在法律上可以成立,而且其“中國語言特點”能適應復雜環境問題的表述,在實踐中具有積極意義。
實踐中,隨著我國環境保護的重點從污染防治擴大至生態保護,從末端治理轉向“源頭嚴防—過程嚴控—后果嚴懲”的全過程監管,需要通過法律概念整合“生態”“環境”“資源”等概念,擴大立法的保護范圍。實際上,立法中已經出現了生態環境、生態安全、生態環境風險、生態服務功能及生態環境損害、生態修復等詞匯,使得“生態環境”的內涵不斷豐富。自2014年修訂環境保護法開始,我國生態環境領域立法的“補短板”進程明顯加快。在污染防治類立法中增加了防止人群健康風險和生態風險相關內容,自然資源類立法從單純考慮資源利用到統籌生態保護及綠色發展理念轉向,并新制定了濕地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特定生態系統保護的法律,核安全、生物安全等新興環境立法更加突出生態安全和綠色發展主題,從污染防治“一家獨大”轉變為污染防治、資源合理利用與生態保護“三分天下”,“生態環境”的概念與中國生態文明法治實踐日益契合。
可以看出,在立法中,既有作為聯合詞組的“生態環境”,也有作為偏正詞組的“生態環境”,為在生態環境法典中界定“生態環境”的概念奠定了基礎。
“生態環境”概念應涵蓋法典各分編
編纂生態環境法典,并不是完全的法律新立新定,而是對現行立法的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創新。這也意味著,厘清“生態環境”概念,必須面對多年來的科學爭議,同時也必須面對立法實踐。
“生態環境”的概念應涵蓋生態環境法典各分編,體現“資源、環境、生態”三個面向。
“生態環境”概念的生成、內涵演變及其立法表達,交織著自然科學對自然界運行客觀規律的發現以及社會科學對人類社會中環境問題的建構。人類早期對自然的依賴源自“天時地利”所帶來的物質財富,出現了“資源”的概念;隨著資源利用帶來的污染和破壞問題,催生了“環境”的概念;隨著環境問題的不斷演變,產生了“生態”的概念。三者均為人類生存發展所必需的自然要素。但資源、環境、生態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扮演著不同角色,三者形態有別但統一于自然整體,彼此間一榮俱榮、一損俱損,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在我國“五位一體”發展戰略中,“生態文明建設”針對的是“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三大問題。生態環境法典有必要在總則中將“生態環境”的核心意義明確為“影響人類生產、生活、生存及與自然共生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關要素、空間、功能、服務等所構成的生態系統整體”并適用于法律責任編,明確其所包含的“資源、環境、生態”三個面向,涵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三個分編的全部內容。
“生態環境”概念應尊重現實
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生態環境法治實踐對“生態環境”的用法來看,生態環境保護往往是將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干凈的食物等“生活環境”的內容納入其中,這更使得立法中將“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的內涵加以融合。
黨的十八大以來,新制定和修訂的污染防治類法律越來越多考慮生態環境。如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將生態安全作為價值目標;森林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納入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內容,包含了保護人類未來生活環境的考量。
因此,編纂生態環境法典,一方面應更全面、更充分體現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價值,將“環境、生態、資源”統一納入“生態環境”的概念。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立法實踐中存在的不同側重的現實,在具體領域、具體制度上進行具體安排,甚至不排除狹義的生態或者是狹義的環境概念。
總之,在生態環境法典的總則編和法律責任編應采用廣義的“生態環境”概念以統領基本原則與共通制度,其他分則各編則應根據適用場景限縮概念外延。通過“生態環境”概念的包容性設計實現集成創新,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法典邏輯和制度體系,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作者系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本報記者朱寧寧整理)
制圖/李曉軍
編輯:高弼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