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卡米達·艾孜木汗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各類社交媒體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民經常在網絡平臺各抒己見、表達意見建議。但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不能為所欲為、“按鍵”傷人,出現侵權行為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近日,新疆伊寧縣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在網絡平臺詆毀商家引發的名譽權糾紛。
4月初,伊某在一家婚紗店預訂2件婚紗。因為對婚紗效果不滿意,在未與商家溝通的情況下,伊某在短視頻平臺發布詆毀商家的內容,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導致店內多件婚紗被退訂。商家認為伊某發布詆毀內容,損害了名譽權。
4月10日,商家將伊某訴至伊寧縣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名譽權是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法定代表人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月20日,經法官釋法明理,伊某賠償商家損失1.4萬元,并向商家誠懇道歉。
法官提醒
公民的人格權在網絡環境下同樣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利用網絡平臺散布不良信息,損害他人名譽和隱私,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編輯:李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