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艷茹
美國總統特朗普在其第二個總統任期的第一天再次宣布退出《巴黎協定》,這一行為不僅凸顯美國內部黨派輪換對國際機制穩定性的沖擊,也引發國際社會對美國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中角色的廣泛擔憂。美國的這一決策,再次印證了國際氣候機制的非強制性在應對此類危機上的不足。
美國任意“退群”造成多重損害
美國“退群”不僅損害全球氣候治理的集體行動力,也可能構成對國際人權義務的違反。
首先,美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國以及主要的碳排放歷史責任國,退出《巴黎協定》不僅影響整體減排目標的實現,更會將自身責任轉嫁于他國,甚至威脅國際氣候機制的穩定運行。其公然否認氣候變化危機的急迫性,并宣布將致力于開采化石能源,可能挫傷其他國家在減排努力上的信心,致其降低自身的減排承諾,甚至推遲或取消相關政策的實施。這將直接破壞全球氣候治理的協同效應,使得國際社會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努力大打折扣。此外,他國采取的積極氣候政策產生的減排效果可能因美國的做法功虧一簣,氣候治理的國內共識及行動積極性或將受到打擊,治理成本也將進一步提高。
其次,美國的行為對他國人民的人權保障構成潛在威脅。極端天氣事件、海平面上升、糧食安全危機等問題已經對全球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國家的人民造成了直接影響。最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脆弱國家的人民可能因氣候變化導致的自然災害而流離失所,或因糧食減產而面臨饑餓風險。人權公約已逐漸承認氣候變化問題上國家的域外義務,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已在薩基等訴阿根廷等一案中認定國家應對本國范圍內的碳排放在境外造成的“合理且可預見”的損害結果承擔《兒童權利公約》下的人權義務。美國“退群”并計劃在國內大規模開發石油資源的行為或將違反域外人權義務。
非強制性致使對美無能為力
貫穿《巴黎協定》始終的非強制性決定了其對美國“退群”無能為力。非強制性是后巴黎協定時代國際氣候治理的主要特征,主要體現在協定對各國施加行為義務,而非結果義務?!栋屠鑵f定》承認國家氣候變化責任和能力的不同,在碳減排問題上僅明確了“控制于工業化前水平2°C之內”和“努力限制于1.5°C之內”的減排目標,而將具體的責任水平交由各國自行決定。締約國僅被寄予“盡可能秉持高雄心”以及“承諾水平持續取得進展”的期望。確保此種期望得以實現的制度性安排也較為動態靈活,主要依靠透明度報告、全球盤點報告等程序性執行機制。協定的動態靈活性注定了其并不另設強制執行機制,更不要求國家僅因碳減排力度不如他國便承擔國際責任。
此種安排的優勢顯而易見,賦予了國家充分的裁量權,由國家基于能力自主承諾減排量,既能打消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氣候責任的抗議和疑慮,又給予了發展中國家平衡發展和減排的空間。然而,協定對不付出減排努力的國家同樣強調非強制性,導致這一特征被迫成為逆減排行動的“幫兇”。
協定設定了自愿加入或退出機制,僅規定了協定生效三年內不可退出和退出后一年方可不再受協定約束的限制。這一機制雖為協定的穩定性設立了一定的緩沖區,但也導致對此有限條件之外的不參與減排行動的國家毫無影響力。自由加入或退出機制本無可厚非,系屬國家主權的體現,但面對氣候問題這樣的全球性危機,國家政策選擇具有極強的全球溢出效應,理應受到一定程度的國際規范和限制。在加入或退出機制難獲更大調整的基礎上,協定若不對這些國家另行設定其他約束,將縱容國家的不當作為,有損協定吸引更多國家投身國際氣候行動的根本目的的實現。
氣候單邊主義或成應對之策
對于美國“退群”導致的全球不安定因素上升以及當前多邊機制的無章可循,氣候單邊主義可能成為應對之策。歐盟的單邊主義做法可能成為參考的范例,即由于直接針對他國的措施極容易引起貿易對抗,轉而通過單邊要求他國企業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影響他國政策選擇。如碳邊境措施通過貿易手段要求他國企業就境外碳排放承擔等同于歐盟企業的碳成本。但這一機制已飽受詬病,其無視世界各國在碳減排問題上的責任、能力和國情上的差異,強行要求歐盟境外產品與境內產品的碳成本相同,對進口商品增收關稅,有違國際貿易規則確定的非歧視性原則。這一單邊做法若經改良也能在有限的情況下契合多邊主義精神。《巴黎協定》已明確界定碳減排目標和國家在碳減排問題上的共同責任。若國家以此作為一般國際法規定,僅針對未實施任何碳減排措施或存在明確反碳減排措施的國家的企業,以碳邊境措施作為具體手段,單邊要求其承擔合理的碳成本,在理論上符合多邊主義精神。然而,若實施單邊措施的國家在某些方面不具顯著的國際優勢,便無法找尋具體的著力點迫使他國承擔起碳減排責任,甚至或將反受其害。
堅持多邊體系,借鑒單邊措施中的有利因素,加強國際氣候機制對不減排國家的強制性,不失為破局之策。國際氣候機制可明確各成員國對未參與或退出國際機制的國家,共同實施域外管轄措施,并明確規定域外管轄的形式和程度,尤其是以貿易措施方式要求該國企業就境外的碳排放負擔額外的成本,以此來強化國際氣候機制的制度剛性。為促進公約目的的實現,由公約明確對非締約國采取這類措施在既往已有實例。如《南太平洋禁止使用長流網捕魚公約》規定成員國應禁止轉運、加工或進口使用流網捕獲的漁獲物,也應禁止擁有流網或限制使用流網的船只進入港口,即使相關捕獲物或船只來源于他國。對于美國“退群”、拒絕承擔共同碳減排責任的行為,由國際氣候機制對自身的非強制性稍作調整,在不影響自身優勢的情況下,或許能實現意想不到的效果。
(作者系武漢大學國際法治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編輯:吳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