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網記者 翟小功
2019年5月,網曝“海南28名學生就讀職校竟成流水線工人”在社會上產生強烈反響。職校生的實習權益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近日,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
2017年3月28日,海南某經貿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經貿學校)與海南某遠航實業公司(以下簡稱遠航公司)簽訂《共建高端特色產業“校企合作,聯合辦學”協議書》,開展合作辦學。由經貿學校提供教學所需的獨立校區及招生指標,遠航公司獨立負責招生及教學管理、學生日常管理。
2018年6月,海南省教育廳公布《2018年海南省中等職業學校辦學水平第三方評價報告(學校版)評估建議》,專家對該學校作出的意見為“不合格,建議停止招生”。遠航公司明知以上情況,仍向學生發送招生信息,并在招生宣傳中宣稱采用“3+2”5年制教學模式(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審核),前3年在校學習課程,后兩年在東南亞帶薪實習。
在2018年招生中,來自海口、儋州等市縣28名學生就讀該校“郵輪乘務專業”,經貿學校以及遠航公司均沒有告知學生沒有學籍。學生就讀后,與遠航公司有合作關系的張某豪,通過廣東佛山振順公司聯系到位于廣東中山順創公司,順創公司遂聯系到佛山光學公司安排學生實習。28名學生在張某豪帶領下進入實習崗位,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鏡片加工工作。
2018年9月11日,張某豪代表經貿學校出具一份《半工半讀助學班協議書》,告知學生去工廠是邊工作邊上課,要求必須簽訂。學生發現這與報名簡章有出入,但基于對學校信任,減輕家里負擔,便在協議書上簽名。
工作期間,學生每天工作10小時左右且每月僅領取800元左右的生活費。直至2019年3月,個別學生因無法忍受高強度長時間的工作,返校申請退學,卻被告知學校沒有他們這批學生的學籍。
而實習單位光學公司是按照每小時25元計算實習學生薪酬,并將已產生94萬余元勞務報酬全額支付給順創公司,順創公司支付給振順公司5萬元,支付給張某豪、遠航公司近78萬元。而張某豪、遠航公司并未支付給學生。28名學生實習期間實際工作總時長均在1800小時左右,每名學生未發放的薪酬2萬元至4萬元不等。
此外,在案涉28名學生中有15名未滿16周歲。張某豪偽造了身份證件,其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9年7月初,學生及家長在溝通未果后委托律師向海口市瓊山區法院提起訴訟。他們認為經貿學校、遠航公司及張某豪以實習名義將其層層轉包從事勞務工作,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權益,并據此提起訴訟。主張撤銷與經貿學校之間的《半工半讀助學班協議書》,確認遠航公司與振順公司、振順公司與順創公司、順創公司與光學公司之間的相應協議無效,并要求各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勞務費和加班費。
2019年12月9日,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經貿學校、遠航公司、張某豪連帶賠償每名學生2萬元至4萬元不等的勞務費損失。中介機構振順公司、順創公司以及實習單位光學公司基于相互之間的合同關系,對于學生受到的損害結果,不存在過錯,法院判令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雇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當賠
本案中,遠航公司明知經貿學校辦學不合格,招來的學生沒有學籍,仍安排學生入學和實習。安排實習內容不但與所學專業無關聯,甚至明知部分學生未滿16周歲仍安排從事有報酬的高強度勞動。故遠航公司存在欺詐故意,學生有權向侵權人請求賠償。
2016年4月,教育部、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等頒布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明確,未滿18周歲的學生參加跟崗實習、頂崗實習,應取得學生監護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遠航公司在未舉證實習或高強度勞動行為已得到學生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其安排學生到光學公司行為存在違法性。
而且,我國刑法禁止雇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按照該規定8小時工作日凈勞動時間為370分鐘。遠航公司在轉包協議中約定學生日工作時間為10.5小時(630分鐘),遠遠超出了法定限度。
承辦法官認為,遠航公司行為具備侵權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貿學校存在過錯,應與遠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張某豪代表遠航公司聯絡實習事宜、收取學生勞務費,偽造未成年學生身份證件,共同將學生實習演變成高強度勞動這一環節存在共同合意和行為,故應與遠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編輯:趙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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