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17人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張維桂先后從被告人馬存勇、陳亮等人處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大量購進未經檢驗、檢疫的原料豬排,被告人郜新景違反規定辦理檢測報告、購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標簽,負責機器運轉、安全用電等日常事務,雇傭被告人樊祥勇、張令彪、王乃相等人進行加工,后又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將加工后未檢驗、檢疫的豬排銷售給胡艷姣、喻家勝(另案處理)等人,銷售金額共計2200余萬元。2019年3月15日,偵查人員在莘縣鴻元食品有限公司現場查獲涉案豬排等豬肉產品共計96噸,經茌平縣畜牧局檢疫認定,該批豬肉產品達不到檢疫合格標準,認定該批豬肉產品為檢疫不合格產品。
2017年夏天至2019年3月,被告人劉國元從被告人徐風生、王澤坡(另案處理)等人處大量收購病豬及死豬,在家中非法屠宰加工后,將豬腔子分別銷售給劉永義(另案處理)等人,銷售額1.7萬余元;將豬排、豬肉銷售給被告人陳亮5000余斤,銷售額3500余元。2019年3月26日,偵查人員對其屠宰加工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時,當場扣押未屠宰的病死豬及已屠宰的病死豬產品共計6.098噸,經茌平縣畜牧局檢疫認定,為不明原因引起的疾病造成的死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路紅衛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購進涉案豬排820件,銷售給他人經營的飯店、肉食店等場所,最終流向餐桌,銷售金額10萬余元。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張維桂等13人均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00萬元至8萬元不等;被告人劉國元等4人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9萬元至1.3萬元不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維桂、路紅衛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萬元,上繳國庫;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維桂、路紅衛在全國主流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被告人徐風生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一審宣判后,張維桂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聊城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王希玉)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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