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洋 通訊員 李文婧 劉霞
電梯不能停靠業主所在樓層,嚴重影響業主正常使用,業主是否應當支付物業服務費?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認定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存在缺陷,判決業主可按80%比例支付物業服務費。
原告訴稱,其系渝北區某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被告為該小區業主。自2017年7月起,被告一直拖欠物業費,經多次催收無果,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和違約金。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未提供與物業費價格相對應的服務,還私自更換電梯芯片,導致電梯不能停靠被告房屋所在樓層,給其正常的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原告提供物業服務期間,電梯不能停靠被告房屋所在樓層,存在對應按鍵無反應、按鍵燈不亮的情況,其他可到達的樓層按鍵均正常。同時,被告房屋所在樓棟為寫字樓,且所在樓層較高,電梯不能正常使用影響了被告對該房屋的正常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電梯不能停靠在案涉房屋所在樓層,但其他樓層卻可正常停靠,不能排除人為設置的合理懷疑。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約定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包括電梯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而按鍵無反應、按鍵燈不亮這一點,不再屬于物業服務瑕疵的范疇,已構成物業服務缺陷,足以成為降低物業服務費的理由。因此,法院判決被告可酌情按照80%比例交納物業服務費。因原告對被告提供的物業服務在質量上存在缺陷,故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不予支持。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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