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香港珍妮曲奇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珍妮)訴深圳珍妮公司(以下簡稱深圳珍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香港珍妮小熊餅干作為“網紅食品”,在廣東地區同樣具有較高知名度及影響力,據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深圳珍妮侵權行為成立,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香港珍妮經濟損失50萬元與合理維權費用6萬元。
香港珍妮自2005年起從事餅干經營,其生產的餅干在香港享有較高知名度,不少內地消費者通過海淘代購,甚至赴港購買,香港珍妮小熊餅干經常需要排隊搶購,銷售火爆。2014年,內地消費者在某社交軟件平臺的評選活動中,將珍妮小熊餅干評為“全球排名第三”的零食。2015年,深圳珍妮成立后,不但生產與香港珍妮同類餅干,并且在多個產品包裝上與香港珍妮的風格和要素都極其相似,還在公司網站上直接使用“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進行宣傳。香港珍妮遂以深圳珍妮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香港珍妮在香港確實具有知名度,但由于至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之時,尚未在內地開設實體店鋪,且提交的宣傳報道亦未能證明其生產的香港珍妮小熊餅干在內地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故認定案涉商品為知名商品的舉證不足,據此駁回香港珍妮有關訴請。
香港珍妮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經審理查明,香港珍妮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前,涉案商品的知名度已不限于香港地區,而是經由海淘代購、旅游交往、互聯網等途徑,為內地廣大消費者所知悉。且涉案商品經營者是否在中國內地開店經營只是考慮知名狀態的其中一個因素,而非全部因素。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毗鄰香港的深圳,兩地交流密切,香港珍妮涉案商品在內地市場,特別是廣東地區,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力,深圳珍妮不可能不知悉香港珍妮涉案商品在粵港澳大灣區均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美譽度,其擅自使用與涉案商品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裝裝潢,直接使用涉案商品在內地某社交軟件平臺評選中所獲美譽,對香港珍妮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害,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判令深圳珍妮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香港珍妮經濟損失50萬元與合理維權費用6萬元。
(曾潔赟 黃慧懿)
■法官說法■
是否在內地設廠并非判斷商品知名度決定性因素
本案中,深圳珍妮原法定代表人的妻子長期在某電商平臺提供代購香港珍妮餅干業務,原法定代表人本人亦從事知識產權咨詢行業,熟知涉案商品品牌知名度,卻在內地實施一系列申請商標、使用近似商業標識等市場混淆行為。以上顯示,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發生絕非偶然、孤立,而是被告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有預謀、有策劃的攀附原告知名度、刻意誤導相關公眾的行為,其侵權主觀惡意明顯,行為惡劣,應予制止。
承辦法官認為,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地域性,內地與香港屬于不同的法域,對于在香港已經知名的商品,我國內地法律對其特有的包裝裝潢的保護,仍應以其在內地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為前提,是否在內地設廠只是其中一個考量因素而并非決定性因素。本案中,香港珍妮對涉案商品在內地知名承擔舉證責任。
通過香港珍妮的舉證,二審認定了涉案商品在內地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并且為內地消費者所知悉,符合涉案商品作為當地特產及“網紅”商品的特性特征。而且,內地市場與香港市場處于一國領土范圍內,其隔閡差異遠小于內地市場與國際市場。特別是在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發展背景下,應考慮因地緣關系而產生的知名度輻射影響。涉案商品在香港具有很高知名度,而本案被訴行為發生在深圳,深港兩地毗鄰、交往密切,涉案商品在香港的知名度必然對于本案所涉消費群體的輻射影響更為明顯。對于此類商品的知名度判斷,應結合地緣關系和區域發展背景進行合理推斷。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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