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余建華 通訊員王晨琳 周瑩萍 回家途中遇上鄰居婆媳打架,好心幫忙拉架后竟被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8.6萬余元。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糾紛,判決好心幫忙拉架者無需賠償。
2019年7月,王先生騎車路過鄰居蔡某家門口時,發現蔡某跟兒媳姜某因瑣事打了起來。姜某的姑姑在一旁勸架,但無濟于事。其間,蔡某被地上的磚塊絆倒后仰摔在家門口的沙堆上,姜某順勢壓在了蔡某身上。王先生見狀趕忙上前,用力拉起姜某右手,將二人拉開。之后,姜某突然感覺右手不適,送醫院后被診斷為右手骨折及重度骨質疏松,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傷后誤工期為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
2020年11月,姜某將王先生訴至江山法院,認為王先生的過錯行為給其造成了財產和精神的重大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王先生覺得自己是見義勇為做好事反倒被告上法庭,十分委屈。王先生表示,當時沙堆上有磚塊及瓦片,原告壓在了其婆婆身上,而其婆婆身子也不停扭動用力掙扎,自己是完全出于好心才上前拉架,而且只將手臂往上拉了一下,主觀上沒有傷害原告的故意,也沒有其他不適當的舉動,沒想到會造成骨折。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和姜某之間并不熟識,在事發前無矛盾糾紛。鑒于現場的危險緊迫性,王先生及時上前用雙手拉了姜某的右手,該行為本身不具有違法性,也沒有侵害原告健康權、身體權的故意和過失。此外,姜某自身患有重度骨質疏松癥,發生骨折概率大于常人,不能排除該病癥與其骨折之間的聯系,也不能排除其是在與蔡某扭打過程中受傷,或者在她姑姑的勸架中受傷的可能。作為普通公民,王先生面對緊急情勢挺身而出,制止雙方沖突并不具有過錯,故判決駁回原告姜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姜某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久后又主動撤回了上訴。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原告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拉架的行為與其受傷結果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系。即使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鑒于被告本身無侵權意圖,拉架的動作亦是常規的動作,未超過必要限度,其對原告患重度骨質疏松的情況更無法預見,故判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見義勇為是一種彰顯優良道德風尚的助人行為,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應予鼓勵。本案的判決,弘揚正氣,為見義勇為者“撐腰”,消除了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用法治精神引領了社會正能量。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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