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潘從武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2020年度新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新疆兩家公司因為侵害王洛賓的作品改編權,被王洛賓繼承人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并停止侵權。
王洛賓被譽為“西部歌王”,他曾長期從事新疆少數民族民歌收集、整理、記錄工作,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改編。《達坂城的姑娘(新疆抒情歌曲選)》《純情的夢——王洛賓自選作品集》《西部放歌》等書中,對《達坂城的姑娘》《阿拉木汗》《半個月亮爬上來》《都達爾和瑪麗亞》4首歌曲標注為“維吾爾族民歌或哈薩克族民歌”“洛賓記譜、譯配或洛賓編詞曲”。新疆某投資有限公司、新疆某文化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出品的某歌舞劇中使用了上述4首歌曲。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洛賓對民歌進行收集、整理、記錄,并使用優美、流暢的曲調,配以具有文學性的唱詞對歌曲進行改編,將這些民歌固定下來,為此付出了大量的創造性智力勞動,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王洛賓系涉案4首歌曲的改編者,對涉案4首改編作品詞曲享有著作權。兩被告公司未經涉案歌曲權利人許可,在保留涉案4首音樂作品詞曲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對涉案作品進行改編,結合其他音樂、舞蹈等創作出新的作品,該行為侵害了王洛賓涉案作品改編權。
法院依法判決新疆某投資有限公司、新疆某文化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賠償王洛賓繼承人經濟損失3萬元,兩家公司在其出品的新作品中停止使用涉案4首歌曲。
編輯:杜洋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