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劉洋 通訊員冉崇高 鐘麗君 因在商業街負一層裝修散發刺激性惡臭氣體,造成對面商戶顧客身體不適。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了這起相鄰污染侵權責任糾紛案,依據民法典“綠色條款”判決侵權方賠償對方商戶遭受的就醫、停業、退費、經營利潤等各項合理損失共計37551元。
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系從事青少年體育運動的培訓機構,商鋪位于空氣流動性較差的某商業街負一層,兩家培訓機構大門相對,相距約10米。
2019年7月1日,乙公司安排人員對其經營場地進行裝修鋪設地膠,其間散發的刺激性惡臭氣味導致甲公司在場學員、家長、教練出現不同程度的身體不適,甲公司遂帶身體不適人員前往醫院就醫檢查,并決定全面停課。隨后,甲公司應部分學員要求退還了部分培訓費。直至2019年8月初乙公司裝修完畢,甲公司才重新開業。
期間,甲公司先后向物業公司投訴并撥打110報警維權。物業公司及出警民警均要求乙公司及時整改,但乙公司仍按原計劃完成了裝修。
裝修完畢后,乙公司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鑒定公司對其商鋪內空氣質量進行了采樣檢測。檢測結果表明裝修場地的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超出國家標準。物業公司組織協調解決糾紛,但雙方未就賠償方式及金額達成一致。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乙公司賠償甲公司遭受的就醫、停業、退費、經營利潤等各項合理損失共計37551元。乙公司以甲公司損失金額計算不合理,應由第三人地膠銷售商承擔責任,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等理由提起上訴。
重慶五中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之規定,乙公司在培訓場地裝修時排放的刺激性氣體為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該污染物系法律禁止或限制排放的嚴重影響室內空氣質量的有害物質,且其含量已超國家標準。因此,本案應屬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和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綜合本案一系列證據,可以認定甲公司的停業損失并非由于自身經營不當原因引起,而是遭受乙公司裝修污染行為影響所致。根據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現乙公司并未提供法律規定其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相關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乙公司行為構成相鄰污染侵權,應當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再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之規定,乙公司并未舉示第三人銷售的地膠產品是否合格、安裝方法是否適當,以及該產品的售后是否包含安裝等相應證據,以此證明本次污染事故系第三人地膠銷售商造成。同時,地膠銷售商是否應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不屬本案審理范圍。因此,乙公司主張應由地膠銷售商承擔環境侵權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由于刺激性氣體易揮發、不穩定、受眾易敏感程度因人而異等特點,導致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是否超標難以準確量化,從而造成對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排放刺激性惡臭氣體現象是否構成環境侵權,因在舉證、鑒定、認定等方面存在不小的難度,在司法實踐中成為了一個難題。
本案中,刺激性氣體的排放是否被認定為環境侵權,法院參考了相關國家標準,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的“綠色條款”,結合是否超出一般公眾可容忍度范圍、是否對未成年人等特殊易感人群造成不良反應,是否對事發區域不特定多數人的正常生產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判定,有一定借鑒作用。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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