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一整臺戲”在著作權法上能否作為戲劇作品或其他作品來保護?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電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以下簡稱電影“哪吒”)被訴侵害舞臺表演戲劇作品“五維記憶”改編權糾紛一案,認定整臺五維記憶舞臺劇不構成戲劇作品或其他作品,舞臺劇中“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部分構成戲劇作品,但仍與電影“哪吒”在人物設置、諸多情節及其他元素上,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判決駁回中影華騰(北京)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影華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中影華騰公司稱其為舞臺表演戲劇作品“五維記憶”的著作權人,認為電影“哪吒”與其在先發表的“五維記憶”在人物設定、故事情節、其他要素表達方面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其改編權,故將電影的編劇兼導演、出品方等6名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刊登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6名被告辯稱,“五維記憶”僅為舞臺表演,不屬于作品,中影華騰公司提交的舞臺表演視頻不能證明其公開演出內容,不能作為比對依據,且二者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以“一整臺戲”來呈現的戲劇,在著作權法上需要區分不同性質的勞動來決定哪些成果歸入哪一類型作品加以保護,而不能作為一個整體構成戲劇作品或其他作品而受到保護。本案中,整臺“五維記憶”舞臺劇是以多種藝術形式呈現故事內容的“一整臺戲”,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部分,其中包含了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舞蹈作品等;二是呈現作品的舞臺表演部分。其中,“供舞臺演出的作品”部分,可以作為戲劇作品來保護。
戲劇作品是指以劇本等形式表現的作品。劇本既包括已經寫作完成體現在紙質載體或電子載體上的劇本,也包括沒有完整體現于載體上而是以口頭、動作等行為形成的供舞臺演出的劇本。對于后一種形式的劇本,應當以其客觀呈現確定具體內容。本案中,在原告不提供劇本的情況下,“供舞臺演出的作品”內容應以其向廣大受眾呈現的外在表達的客觀內容為準。
侵犯改編權案件中,對不同類型作品特別是在包含語言文字、音樂、舞蹈等多種形式形成的不同作品進行相似性比對時,鑒于對于同一作品不同受眾的主觀感受以及創作者對于作品的理解等會存在差別,因此應以外觀主義為原則,以廣大受眾的一般感受為基礎,而不能受創作者對作品個性化理解的限制。本案中,經比對,中影華騰公司主張的關于人物設定、諸多故事情節及其他要素的內容,與電影“哪吒”均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中影華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劉琳)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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