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肖波 通訊員劉斌 鮑忠琴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本應是無私的,然而實際生活中,父母關系一旦出現裂痕,往往因撫養費等爭端,造成親子之情受損。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撫養費糾紛案,判決父母分居后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親向女兒支付“婚內撫養費”。
2012年,李某與周某登記結婚。2013年,兩人的女兒小琳在深圳某醫院出生。2020年8月之后,李某與周某開始分居生活,小琳隨母親李某生活。父母曾協商離婚,但因未協商好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方案,暫未離婚。分居期間,父親周某從未給過小琳撫養費,而母親李某由于要照顧小琳,無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2021年1月,小琳將父親周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周某從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小琳撫養費3000元,直到小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并負擔小琳今后醫療費用、教育費的一半。母親李某作為小琳的法定代理人參加了訴訟。
坪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請求支付撫養費。鑒于李某與被告周某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此后雙方的婚姻狀況及對原告小琳的撫養情況均不確定,暫不支持要求被告周某支付今后至原告十八周歲期間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綜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水平、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周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小琳自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間的撫養費16000元,駁回原告小琳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撫養費糾紛,一般常見于父母離婚之后或者離婚訴訟中同時提出。父母未離婚時,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撫養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系法定義務,且該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變化。正常情況下,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形外均為共同財產,因此關于孩子的支出,無論是來自母親的收入還是父親的收入,均視為父母共同履行撫養義務。但如果父母分居,夫妻財產實際上是處于分割狀態,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著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財產,其財產狀態與夫妻分別財產制或離婚后各自的財產關系相似。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若不隨孩子生活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子女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其支付相應的費用,即本文中所稱“婚內撫養費”。
本案中,被告周某因分居而拒絕撫養親生子女,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利。小琳作為利益受損方,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被告周某要求支付“婚內撫養費”。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本案的原告小琳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訴權由其母親李某代為行使。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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