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戰(zhàn)海峰 通訊員 閆洋
眾所周知,勞動者在工作中如果因公受傷,應獲得相應工傷賠償。然而,個別公司股東為逃避責任,竟直接將公司注銷。殊不知這樣做不僅無用,股東個人還將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某物流公司員工田某隨公司貨車送貨。凌晨,貨車行駛至重慶繞城高速公路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田某在事故中不幸死亡。經(jīng)相關部門認定,田某與該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認定為工傷。
事故發(fā)生后,田某家屬向重慶市江津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物流公司支付工傷死亡賠償。仲裁委在開庭審理中聽取田某家屬和該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意見后,裁決該物流公司支付醫(yī)療費、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等共計110余萬元。
然而,田某家屬拿著仲裁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時發(fā)現(xiàn),該物流公司竟已被注銷。據(jù)田某家屬了解,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均為楊某。在仲裁委審理時,楊某隱瞞了其已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的情況。根據(jù)《注銷清算報告》顯示,該物流公司注銷登記時已清收完債權(quán)、清償完債務,其無資產(chǎn)、負債及凈資產(chǎn)。
因裁決前物流公司主體消亡,仲裁委于數(shù)月后決定撤銷之前作出的仲裁裁決。田某家屬眼看公司被注銷,仲裁裁決也被撤回,無奈之下向江津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物流公司注銷清算結(jié)束前,田某受到的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田某家屬向江津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參加了仲裁。楊某作為物流公司唯一股東、法定代表人,明知道物流公司存在債務糾紛,其依然決定解散公司并進行清算,存在主觀惡意,應對物流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楊某在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醫(yī)療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共計110余萬元。該判決已于近日生效。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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