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張夢
小兩口離婚后,女方父母以婚內簽訂的《證明》向法院起訴,主張男方應按照協議約定的每月3000元標準給付贍養費,能否獲得法院支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后,未支持女方父母的訴訟請求。
小佟與小孫原是夫妻,2019年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小孫的父母老孫夫婦向法院起訴要求前女婿小佟向其二人支付離婚后小佟所欠贍養費合計14萬余元,理由是小孫與小佟于2015年11月18日簽訂了一份《證明》,約定“男方同意每月負擔老孫夫婦3000元的贍養費”。
小佟辯稱,上述證明是在其與小孫發生爭執后在小孫要求下簽訂,目的是為了維系夫妻家庭生活。現因小孫婚內過錯導致離婚,故已喪失支付贍養費之基礎,其有權拒絕支付。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佟不負有向老孫夫婦支付贍養費的義務,遂判決駁回老孫夫婦的訴訟請求。老孫夫婦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小佟與小孫簽訂的《證明》是夫妻間對財產事項的約定,僅涉及小孫、小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僅對小孫和小佟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必然在小佟與老孫夫婦之間產生合同約束力。老孫夫婦在其女小孫與小佟離婚后,以該《證明》為依據,主張小佟應按約定向其支付小佟與小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支付的贍養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據此,北京一中院對此案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法律雖未規定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負有贍養義務,但作為兒媳、女婿有協助配偶履行贍養的義務。本案中,小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本沒有向老孫夫婦支付贍養費的法定義務,其與小孫簽訂《證明》系其在婚內協助小孫自愿承擔的贍養義務,但該約定僅對小佟和小孫產生約束力。小佟、小孫離婚后,小佟沒有向老孫支付贍養費的法定義務。法官同時指出,民法典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由此可見,盡管兒媳、女婿并非法定贍養人,但是法律對于兒媳、女婿的贍養行為是鼓勵和提倡的。
編輯:杜洋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