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崔東凱 張沖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董婧
2020年12月7日,黑龍江省大慶市市民夏某某駕車與鄭某某放養的牛相撞,致使一頭母牛當場死亡。4天后,新生不久的小牛犢因無法進食死亡。
交警部門認定夏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鄭某某負次要責任。經保險公司鑒定,母牛價值27000元,小牛犢價值7000元,共計評估金額34000元,牛殘值4000元。因協商未果,鄭某某將夏某某訴至大慶市大同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共計26920元。但夏某某則認為小牛犢死亡與自己沒有直接關系,不應該對其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機動車撞死母牛以及責任劃分均無異議,主要爭議焦點是小牛犢的死亡是否與本次交通事故有關聯性。事故發生后,小牛犢餓死,原告立即報警,確認了死亡事實,并及時委托鑒定確定了損失數額。承辦法官根據鄭某某鄰居描述及現場查看喂養小牛的視頻,無論是飼養員安撫小牛還是將食物放到器皿中投喂小牛,小牛都很排斥,一直不吃不喝最終被餓死。
查明相關事實后,法官對雙方展開耐心的調解,最終被告夏某某同意賠償鄭某某的母牛及小牛的損失。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通過走訪鄭某某的鄰居和現場錄像的觀看,可以確認死亡的小牛犢確是案涉母牛正處于哺乳期的幼崽。因鄭某某的養殖規模不大,所有牛仔都是母乳喂養,而不是人工喂養,但沒有選擇人工喂養方式不能認定鄭某某存在過錯。母牛死亡后,其他母牛拒絕喂養這頭小牛,且鄭某某采取多種人工喂養方式,小牛仍拒絕進食導致餓死,故可以認定小牛的死亡與案涉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編輯:杜洋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