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劉洋 通訊員田榮 近日,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被保險人將私家車用于經營滴滴順風車,卻未告知保險公司,后因交通事故申請保險公司理賠時遭保險公司拒絕。法院認為,將私家車用途改為網約車時未告知保險公司,違反了合同約定,致投保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符合保險條款中的免賠情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吳某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吳某丈夫雷某使用該投保車輛經營滴滴順風車。一天,雷某駕駛該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與前方右側車道行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發生尾隨相撞,造成對方車輛乘車人兩人受傷,同時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二乘車人分別起訴要求賠償損失,生效判決書確定由雷某、吳某連帶賠償二人共計5萬余元。后吳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吳某改變車輛用途未對其進行通知為由,拒絕支付保險金。吳某認為,保險公司以前述理由拒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吳某為其自有的車輛向人保財險申請投保,人保財險按其投保申請的內容向其出具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雙方建立財產保險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明確,其財產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生效。吳某提交的保險單均載明了特別約定條款,即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從事營業運輸,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投保單和保險單均是由人保財險提供的格式文書,但投保單在投保人聲明處用黑體字特別注明,其已清楚免責條款且充分理解并接受。單獨簽署的投保人聲明中,也再次明確其已清楚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且充分理解并接受。吳某在投保單和投保人聲明上簽名時,能夠清晰見到該內容,足以引起吳某注意,應視為人保財險已盡到了提示義務。
本案中,吳某將私家車用途改為網約車時,并無證據表明告知了保險公司,違反了合同約定,而這樣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致投保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并未被保險公司所獲知,符合保險條款中的免賠情形。故吳某請求人保財險承擔保險責任支付車損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的請求,不符合合同約定。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吳某的訴訟請求。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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