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報記者 賀雪麗 通訊員 林瀚 楚涵 白冰 文/圖
導讀
網絡直播憑借自身傳播的快捷性、互動性、靈活性,在大眾生活中迅速普及,“打賞”成為網民表達情感,進行網上消費的新手段,同時,打賞也為各大網絡平臺提供了一種新的盈利途徑。相應的,網絡打賞衍生的法律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近日,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網絡打賞引發的糾紛中,對婚內出軌女主播的網友網絡打賞主播并給予其財物的行為依法作出認定,認為網絡打賞應屬于合同行為,打賞的錢款不予返還,但主播對受贈的部分應予以返還。本案的判決強化了公民的公序良俗意識,弘揚了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男子迷戀網絡直播瘋狂打賞
已婚男子賀某經常上網娛樂,逐漸迷上了網絡直播。徐某是在某網絡直播平臺注冊的一名女主播,直播內容為唱歌、聊天等。賀某對徐某的直播尤為鐘情,使用其手機號碼在某網絡直播平臺注冊了3個賬號,用于在某網絡直播平臺觀看徐某的直播并打賞。徐某對賀某的慷慨打賞十分欣賞,時常在直播中與賀某言語互動,唱賀某喜歡聽的歌曲等,讓賀某十分愉悅,打賞更為頻繁。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5日,賀某使用他注冊的ID賬號在某網絡直播平臺觀看徐某的直播并打賞13318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賀某的三個某網絡直播賬號通過微信支付17萬余元、通過支付寶支付8萬余元,絕大部分用于購買“快幣”對徐某直播的打賞。
賀某注冊某網絡直播平臺時,平臺要求他簽署《用戶服務協議》,其中載明:“快幣”是某網絡直播平臺的專用虛擬貨幣,用于購買某網絡直播平臺內的付費服務,“快幣”不得用于某網絡直播平臺外之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易“快幣”或將“快幣”轉讓他人;可通過某網絡直播接入的支付手段充值兌換“快幣”。某網絡直播平臺也向主播聲明:當主播打開直播間用戶可進入其直播間并贈送主播虛擬道具(即“禮物”),主播獲取的收益為禮物折現收益的50%;某網絡直播公司向主播支付收益時將使用主播提供的真實身份信息并為主播代辦開發票及納稅事宜;主播與某網絡直播平臺不構成雇傭、勞動、勞務關系。
突破道德邊界引發妻子維權
賀某的頻繁慷慨打賞令主播徐某十分開心,兩人在直播平臺互動的話題越來越多,關系越來越近。為了更方便交流,賀某添加了徐某微信,聯系也頻繁了起來。二人將生活的點點滴滴、人生的酸甜苦辣,相互分享、傾訴。終于,賀某和主播徐某二人關系由虛擬走向現實,由線上發展到線下。2019年3月25日其與徐某線下見面,開始以情人關系相處至2020年3月1日。相處期間賀某向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18000元,微信轉賬23000元,購物4000元。至二人關系終止,賀某通過網絡打賞和線下交往共為徐某花費32萬元。
2020年4月初,賀某之妻艾某發現交由賀某做生意支配的錢款數額異常。經艾某追問,賀某向其妻艾某坦白了其在網絡直播平臺給徐某打賞和在線下與徐某交往的過程。
艾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艾某主張,賀某的打賞行為和線下交往中給予徐某財物的行為均系贈與行為,賀某未經其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徐某的贈與合同無效,要求徐某返還32萬元,并主張某網絡直播公司與徐某承擔返還錢款的連帶責任。
賀某對艾某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均認可;徐某認為,賀某贈送的“禮物”是其勞動獲得的收入,自己與某網絡直播公司為勞務關系,法律責任由某網絡直播公司負擔;某網絡直播公司稱,平臺是中立的技術服務商,分別與賀某建立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與徐某建立網絡服務合同和網絡直播服務合同關系。其公司根據相應合同約定分別收取賀某充值款項和徐某直播收益分成,不應承擔返還責任。
向主播私下贈與應全部返還
一審法院認為,賀某通過快手平臺向徐某打賞系合同關系,不構成贈與,但賀某私下給徐某的錢物構成贈與,判決徐某向艾某退還賀某私下贈與錢款的一半,也就是,徐某返還艾某22500元。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徐某與賀某之間確系合同關系。艾某不服提起上訴。
西安中院審理后認為,徐某與賀某之間提供直播與打賞的關系屬于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特殊之處在于對徐某直播表演的價值的認定并非由徐某決定,而是由賀某單方決定。但該情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賀某用“快幣”打賞徐某的行為,不符合贈與合同的要件,雙方之間并非贈與合同關系。賀某在某網絡直播平臺購買“快幣”進行消費,雙方之間形成的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也非贈與合同關系。因此,網絡平臺打賞行為有效。
對于賀某與徐某發展為婚外情關系后,賀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財產給徐某通過微信、支付寶進行轉賬,并購買物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贈與行為。賀某未經艾某同意贈與徐某錢款,侵犯了艾某的財產權益,且違背公序良俗,該贈與行為應為無效。現賀某與艾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未進行婚內財產分割,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故對于法院認定的屬于賀某贈予徐某的財產,艾某有權要求徐某全部返還。遂依法改判徐某將45000元返還艾某。
■判決解析
用戶對主播的贈與行為無效
主播提供直播表演不能強制觀眾打賞,但是主播在直播中付出勞動,除了獲得用戶認可產生精神愉悅外,通過直播活動獲利是重要目的,觀眾用戶打賞的目的是獲取更好地觀看體驗,因此,主播和打賞用戶之間不屬于贈與合同關系,而是一種雙務合同關系。就本案而言,徐某在某網絡直播平臺針對不特定某網絡直播注冊賬戶進行的直播表演系要約行為,賀某觀看徐某的直播表演并用“快幣”進行打賞的行為系承諾行為,且該承諾行為完成后雙方之間的合同成立且履行完畢。
用戶為了打賞主播,需要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充值購買“快幣”,再將“快幣”購買為虛擬道具進行打賞。平臺不僅提供充值購買虛擬道具服務,還提供觀看直播服務、搜索服務、游戲服務,個人中心等網絡技術服務。同時,直播平臺通過對用戶給主播打賞的提成、廣告收入等途徑獲取收益。因此,應認定賀某與某網絡直播公司之間系網絡服務合同關系。
而后來,賀某與徐某發展為婚外情關系后,賀某擅自使用夫妻共有財產給徐某轉賬,并購買物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贈與行為,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贈與行為無效。因此,艾某基于管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徐某享有連帶債權,有權要求徐某返還全部贈予財產。
■延伸思考
網絡直播打賞法律關系分析
一、某網絡直播公司與徐某之間法律關系的思考。主播注冊使用某網絡直播平臺的直播功能以其同意平臺單方制定的《某網絡直播規范》及《主播注冊條款》為前提。《主播注冊條款》中包含了主播獲取的收益為直播中獲得的禮物折現收益的50%,某網絡直播公司向主播支付收益,主播與某網絡直播平臺不構成任何勞動法律層面的雇傭、勞動、勞務關系等內容。雙方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雙方法律關系建立之前某網絡直播公司已明確表示其與主播徐某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從實質要件分析,認定勞動關系成立至少要具備以下必要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徐某開直播播出內容、表演形式等均不受某網絡直播平臺約束,徐某也無需遵守某網絡直播公司針對內部員工的規章制度。綜上,某網絡直播公司與徐某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某網絡直播公司為徐某提供直播媒介和收益通道,代主播收取收益等服務,同時以抽取打賞提成的形式獲取報酬,因此,法院認定雙方之間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
二、因夫妻一方網絡打賞數額巨大引發的夫妻財產共有權保護法律問題思考。如果網絡打賞明顯超出一般個人正常的娛樂消費需求或者明顯超出打賞者家庭收入能夠承受的消費水平,則應認定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范疇,可能涉及損害夫妻財產共有權的問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法官認為,明顯超出正常消費范圍的網絡打賞行為構成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權益受到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身權益。但是,即便夫妻一方明顯超出家庭經濟能力的打賞行為被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必然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財產。夫妻一方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充值、打賞行為是否超出雙方家庭經濟能力,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作出的實質性審查和判斷,顯然超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范圍。因此即便是夫妻一方通過網絡打賞揮霍共同財產,甚至惡意損毀共同財產,也屬于夫妻之間內部法律關系。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善意第三人不應該承擔返還義務。
■專家點評
網絡直播打賞——
在科技、商業與社會責任間探索規制之道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張西安
網絡直播打賞是一種非強制性的付費鼓勵模式,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用戶自愿通過電子支付向網絡直播平臺購買虛擬貨幣,然后進入直播間,使用虛擬貨幣購買網絡直播平臺提供的虛擬道具,根據喜愛程度打賞給主播虛擬道具,直播平臺與主播之間按照協議比例分得虛擬道具的對應價值; 第二種是用戶通過私人渠道,向主播私人的微信、支付寶等支付賬戶轉賬打賞。網絡直播打賞特殊的運營、營利方式與一些用戶的隨意消費慣性、在線快捷支付流程相結合,帶來諸多直播打賞糾紛。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厘清涉及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尤其是界定主播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系。
用戶與網絡主播之間的關系,存在“服務合同說”和“贈與合同說”不同的觀點。“服務合同說”的主要觀點是主播通過表演對用戶發出訂立服務合同的要約,用戶非短暫停留行為表示默示接受主播提供表演服務的要約,構成對要約的承諾,此時用戶與主播之間形成服務合同,主播的表演對用戶形成債權,債權的消滅需要用戶的打賞進行清償。“贈與合同說”認為主播進行表演或者向用戶提出打賞請求是在向用戶發起訂立贈予合同的要約邀請,用戶贈送虛擬禮物或支付財產是對主播發出訂立贈與合同的要約,主播接受虛擬禮物或財產即為承諾,此時用戶與主播之間成立贈與合同。
本案裁判根據網絡直播打賞的形態不同分別采納了“服務合同說”和“贈與合同說”。對于用戶通過直播網絡平臺購買虛擬道具打賞主播的行為,判決采納“服務合同說”的觀點;對于用戶通過私下渠道打賞主播的行為采納“贈與合同說”,在平衡鼓勵科技發展、商業利益和落實社會責任之間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筆者認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應當旗幟鮮明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理念,對于積極傳播正能量,落實平臺主體責任,網絡主播和“打賞”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落實打賞限額和打賞延期支付制度的直播平臺的網絡打賞,應該從保護網絡直播新業態、保護網絡直播參與者各方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采納”服務合同說”,維護交易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對于采取鼓勵用戶非理性“打賞”的運營策略,通過傳播低俗內容、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等手段,暗示、誘惑或者鼓勵用戶大額“打賞”,或引誘未成年用戶以虛假身份信息“打賞”的網絡打賞,應嚴格審查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依法保護用戶在服務合同中的撤銷權;對于用戶通過私下渠道打賞給主播個人的財物,應當采取“贈與合同說”,對于較大數額的打賞應當允許夫妻一方行使撤銷權或未成人的監護人行使撤銷權。通過這樣的裁判活動,引導技術、商業活動塑造健康的精神情趣,促進網絡視聽空間清朗,切實實現技術的應用,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編輯:杜洋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