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余建華 通訊員鄭國平 汪燁暉 詹夢洲 為圖省事將樹枝從山上往下扔,不料砸中他人,造成人體損傷九級殘疾,遂被起訴至法院。2021年4月,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蘇某賠償原告吳某16萬余元。近日,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0年6月,開化縣某村村民吳某在自家菜地上方的山上割茅草,被上方突然出現的樹枝砸傷。原來,是村民蘇某在山上砍大板栗樹的枝芽,并將樹枝從高處往山下扔。蘇某趕緊把吳某背下山送往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吳某身體多處骨折、損傷,損傷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事后,村里組織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進行調解,但未能達成一致協議,故吳某將蘇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損失等費用共計17萬余元。
開化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吳某舉證證明案發時山上只有被告蘇某一人,無第三人存在。且蘇某當時確實在采伐樹木,并往山下拋扔樹枝,蘇某負有相關注意義務。結合案件情況,法院推斷吳某損傷應系蘇某造成,蘇某扔樹枝行為與吳某損傷結果之間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被告蘇某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綜合各自承擔的責任比例后,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蘇某賠償原告吳某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等共計16萬余元。
蘇某不服判決,向衢州中院提出上訴。衢州中院經審理后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條規定是對民事證據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的規定,高度蓋然性是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采用的一種認識手段。
本案中,雖無直接證據證明是被告造成原告受傷,但能證實當時在山上沒有除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從高度蓋然性證據規則推斷,原告所受損傷應系被告侵權行為造成,故依法判決由被告承擔侵權責任并賠償合理損失。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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