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日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以租賃合同無效、但承租方已實際使用場地為由,判令佛山某發展公司向林某返還保證金2.3萬元,林某向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費、水電費3159元。
2020年5月8日,佛山某發展公司與林某簽訂鋪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該公司將商鋪出租給林某作物流經營之用,雙方還約定了違約責任等事宜。因林某自2020年12月開始欠交租金及相關費用,經反復協調無果,某發展公司遂于2021年5月10日將林某訴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欠交的租金、相關費用、滯納金,并不予退回林某支付的保證金,共計11.9萬元。
林某反訴稱,某發展公司提供的租賃物并未報建,合同應無效,且自2021年1月起無故斷電導致其無法正常營業而被迫搬離,至今未找到合適鋪面重新經營,要求某發展公司返還保證金及賠償相關損失共計3.3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發展公司自建的案涉場地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導致雙方簽訂的合同和補充協議均無效,某發展公司對此存在過錯,且停電對林某正常使用案涉場地造成影響。雖房屋未報建,但林某已實際占有使用,拖欠占用費及水電費系其過錯。綜合考慮雙方過錯,法院認為,某發展公司需向林某返還保證金,林某需按合同約定租金支付占有使用費和實際產生的水電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吁青 陳佩頏 胡懌之)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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