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趙興武 通訊員 李鈺 羅某受邀參加有獎看房活動,領獎后突發腦溢血造成七級傷殘,活動主辦方需要擔責嗎?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羅某的損傷后果與某廣告公司的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訴請予以駁回。
法院經審理查明,羅某受邀前往南京金牛湖某樓盤參加活動并看房。在有獎問答環節,羅某獲得獎品一盒抽紙和一個毛絨玩具,上臺領完獎回來落座時忽然暈倒。現場醫護人員對羅某進行了緊急救助,救護車趕到后送醫。之后,羅某住院治療146日,個人支付醫療費共計35179.56元。經鑒定,羅某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為高血壓的疾病所致,上臺領獎事件可導致羅某情緒激動后血壓升高,為腦出血的誘發因素。羅某右側肢體偏癱,肌力4級,屬七級殘疾。羅某認為活動主辦方某廣告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請求法院判決某廣告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545280.84元。
一審法院判決,羅某因腦出血等疾病導致的人身損失,酌定由羅某自行承擔85%,某廣告公司承擔15%。
某廣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并表示基于人道主義考量,愿意補償羅某5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于活動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應當在合理范圍內界定,一般包括軟件和硬件兩方面,如:活動現場設施等不安全,現場存在安全隱患而活動組織者未予排除,參加人遭受損害后活動組織者未及時救助等。本案中,根據羅某提交的病歷,其患有原發性高血壓3級且有兩年余。某廣告公司在有獎問答環節給予羅某小禮品并無過錯。其因自身原因發生腦出血,不屬于管理人或者活動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范圍,羅某的損傷后果與某廣告公司的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事發后,某廣告公司撥打了120,相關人員也到現場救護,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鑒于二審中,上訴人某廣告公司自愿補償羅某5萬元損失,不違反法律規定,故二審撤銷原判決;駁回羅某的各項訴訟請求;某廣告公司補償被上訴人羅某5萬元。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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