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郭媛媛
10月29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在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知識產權特區審判庭公開宣判原告湖南亞華種業科學研究院與被告張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以案普法,展現對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保護力度。
三亞崖州灣科技城是中國種業的“南繁硅谷”,本案系發生在該區域的一起關于雜交水稻植物新品種權的侵權糾紛。亞華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種權人。2020年5月,亞華研究院在三亞市崖州區發現張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兩優水稻品種,遂向三亞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投訴。
經三亞市行政綜合執法局委托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測試(杭州)分中心檢測和鑒定,涉案侵權種子樣品與“隆兩優1377”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與“隆科638S”存在親緣關系。亞華研究院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立即停止侵害亞華研究院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銷毀繁育的全部侵權種子產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種子,判令張某賠償亞華研究院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侵犯亞華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種權,依法判決張某立即停止對亞華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亞華研究院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駁回亞華研究院的其他訴訟請求。
庭審中,法院判決圍繞本案爭議焦點,以查明事實為依據,根據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張某繁育涉案水稻種子的行為是否侵犯亞華研究院主張保護的“隆科638S”植物新品種權,以及張某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作出分析和認定。
關于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在品種權人已經提交初步證據的情形下,適時轉移舉證責任,并依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綜合判定,認定張某使用“隆科638S”生產“隆兩優1377”的行為。
對于張某應當如何承擔侵權責任,判決認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侵權。由于亞華研究院沒有提供其損失和張某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又沒有提供授權品種的許可費用以供參照,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以及亞華研究院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參考亞華研究院許可關聯公司生產、銷售“隆兩優1377”品種的情況,依據法律規定酌情確定張某包括合理開支的賠償數額。
對于亞華研究院銷毀繁育的全部侵權種子產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種子的請求,因原告、被告雙方均未提供上述涉案種子的實際去向,判決認定,如亞華研究院后續發現涉案侵權種子產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種子實際去向,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責令張某對該涉案侵權種子產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種子,進行消滅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的處理。
對于張某辯稱其育種行為系農民自繁自用,不具有商業目的,亦不屬于重復使用的情形,法院適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目的、規模、是否營利,以及農民自繁自用的土地范圍,應當在其家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土地范圍內等因素,嚴格對農民自繁自用行為作出認定。關于張某代為繁殖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判決認為其未提供所購種子的合法來源,也沒有證明系受他人委托代為繁殖,不符合免除賠償責任的條件。
三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海南省南繁管理局、中國種子協會海南省分會、海南省南繁協會、育種制種企業等種業相關單位到場旁聽。公開宣判全程進行直播,3萬余人次在線旁聽。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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