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維博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胡傳仁 朱文玉
“鑒于你們認罪認罰,我們才出具諒解書,希望我們今后能夠真誠合作,不僅把企業做好,更要把這個產業做好……”近日,由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石某等3人侵犯商業秘密案在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被侵權單位信陽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最后陳述環節對被告人說道。
2020年4月中旬,在信陽市檢察院開展送法進企業過程中,新材料公司反映了其商業秘密被他人竊取的情況?!皩Ψ剿较屡c我公司原技術員聯系,以高額報酬為誘餌,引誘其竊取我公司商業秘密,給我們造成巨大損失。"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說。
據了解,新材料公司2006年通過政府招商引資項目來到信陽,落戶上天梯管理區。10多年來,公司瞄準新材料深加工,先后投資3000余萬元,自主研發出一套以新型材料為主,能夠將廢棄材料再利用的核心技術,該技術被國家某部評定為國際先進技術。隨后,該公司以此為依托建成河南省重點技術實驗室。
2017年,新材料公司發現其商業秘密被其原技術總監韓某泄露給了安徽省某公司。于是,新材料公司一邊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專利確權訴訟,一邊向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提起了韓某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之訴。
“雖然我們兩次勝訴,但對方公司的侵權行為一直沒有停止,他們采用低報價的方式惡意競爭,導致我們公司損失達1700多萬元?!毙虏牧瞎痉ǘù砣苏f,從2016年侵權行為發生開始,該公司就走上了維權之路,對石某、韓某等人提出刑事控告。可是因案件難以獲取關鍵有效證據,公安機關先后兩次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走訪企業的檢察官經過認真研究分析,隨后將該案移交到平橋區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核,建議平橋區檢察院依法進行法律監督。通過審閱案卷材料,平橋區檢察院認為,有證據證明石某等人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事實發生,符合立案監督條件。
2020年5月22日,平橋區檢察院依法啟動立案監督程序,要求上天梯公安分局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該局于5月28日答復不立案的理由。平橋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2020年6月28日,平橋區上天梯公安局予以立案。立案后,信陽市公安局決定提級辦理并成立專案組,邀請信陽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
“為了提高引導偵查取證質量,我們調集全市檢察機關有知識產權專業背景員額檢察官共5人,組成檢察專案組介入偵查?!毙抨柺袡z察院檢察長郭國謙說。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檢察專案組先后18次與公安機關專案組會商研討,針對不同時期遇到的偵查取證、證據標準、辦案重點、訊問策略等問題提出合理意見,有效解決了案件辦理中“取證難、鑒定難、追逃難”等問題。
經審查查明,2016年,韓某在新材料公司工作期間,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通過郵箱分別向安徽省某公司董事長石某、技術總監劉某發送涉密文件,石某則安排公司技術人員將涉密文件內容用于生產盈利,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石某等3人行為構成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按照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相關規定,2021年9月7日,該案移送浉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浉河區檢察院檢察長呂鉞擔任案件承辦人,負責該案的審查起訴工作。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我們堅持本地外地民營企業一并保護的理念,努力落實讓企業‘活下來’‘留得住’‘經營得好’?!眳毋X說,通過走訪雙方企業,充分聽取意見,多次組織雙方代表就和解協議的內容進行調解,最終促使雙方企業達成了和解協議,石某賠償新材料公司損失1060萬元。在此基礎上,雙方還達成了聯盟合作協議。
近日,浉河區法院公開審理該案,被告人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10月20日,浉河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完全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85萬元;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目前,兩家企業都已正常生產經營。
編輯:杜洋
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