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章寧旦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吳婷婷 包翠婷
兩名驢友未經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游玩,導致發生意外身亡,家屬將當地鎮政府、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等告上法庭,訴請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案中,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擅闖保護區的驢友負全責,自然保護區行政管理部門及當地政府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判決維持原判。
2020年8月18日,受害人黎某、梁某分別自駕車到英德市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游玩。14時許,黎某、梁某等人到該自然保護區一溪流處戲水。10多分鐘后,該溪流上游突降暴雨,溪水短時暴漲,巨大的水流沖泄而來,黎某、梁某等人因躲避不及時被水沖走。經當地村民及派出所工作人員打撈,黎某和梁某被打撈上岸時已經溺水死亡。
據了解,事故發生地點系英德市某村委會附近溪流處,該地屬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范圍。事發當天,中央氣象臺發布黃色預警:南海熱帶低壓已于今天上午8時加強為今年第7號臺風“海高斯”。受“海高斯”外圍環流影響,當天英德雷雨趨于明顯,中午局部出現短時強降水。
由于該保護區內曾發生多起驢友傷亡事故,當地鎮政府和該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均在進入該區的必經之路,以及安全隱患區設置了大量的禁入宣傳牌和警示牌。在事故發生地溪邊有兩塊標注有“危險水域,嚴禁游泳”“嚴禁玩水”內容的警示牌。2017年8月14日,該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在官方微博發布了關于禁止進入該保護區開展觀光旅游、登山探險等活動的通告,并一直置頂至今。2019年,英德市政府也發布了相關禁止通告。
事故發生后,黎某、梁某的親屬以當地人民政府、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沒有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沒有嚴格把控和監督管理事故區域,未做好人員禁止進入措施,并放任經營者某農莊對該區域進行開發和經營,導致該起事故的發生為由,將當地鎮政府、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農莊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鎮政府、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辯稱,黎某、梁某等人擅自進入明文規定禁止進入的自然保護區內戲水,屬于違法違規行為,其死亡結果是因其違法行為導致;被告并未對溺亡者收取門票,并設立大量的警示標牌,履行警示和安全提醒的具體措施;事故發生后,被告立即主動配合當地政府、公安、消防、應急、醫療等單位開展救援,履行了救助義務,并不存在違法行為,對溺亡者的死亡也不存在過錯。溺亡者作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游玩地點屬于自然保護區以及危險水域禁止玩水的地方,仍然不顧危險,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農莊辯稱,黎某、梁某的死亡與其經營行為沒有任何關聯性。被告經營的農莊依法領取了營業執照,屬合法經營,黎某沒有在其經營處消費,亦非在經營場所范圍內死亡,被告對其沒有安全保障義務。而梁某生前雖曾在被告處消費,但在其離開被告的經營場所后,被告對其就不再存在安全保障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英德法院審理后認為,三被告并非本案的侵權人,并不存在加害行為。案件中黎某、梁某等人的死亡事件屬于意外事故,該事件為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事件,整個事件過程中不存在侵權人,即不存在加害行為,黎某、梁某等人的死亡后果與三被告沒有因果關系;黎某、梁某等人的死亡結果是其自身違法行為導致,三被告并不存在過錯。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未經批準不得進入,黎某、梁某等人進入該自然保護區參觀、旅游未經有關機構批準,屬于擅自進入的違法行為。在進入該自然保護區的必經之路段,鎮政府、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已設置大量的宣傳、警示標語,盡到了警示提醒和安全告知義務,但黎某、梁某等人卻對宣傳、警示標語視而不見。被告某農莊是合法經營餐飲業的個體工商戶,并非經營旅游業的機構,事故發生地并非該農莊的經營場所,其沒有安全保障義務。
英德法院指出,氣象部門已于事發當天上午發布黃色預警,告知群眾將有強降雨,黎某、梁某等人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冒險戲水行為理應有辨別危險的能力,但卻無視自己生命,最終導致溺亡事件的發生,因此應對自身的損害后果承擔全部的責任。
據此,英德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對于黎某、梁某的溺亡事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依法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清遠中院經二審審理,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上訴請求。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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