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12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遲遲未見收益而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據了解,該案系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
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計算機設備采購合同》《服務合同書》《云數據服務器托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約定豐復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創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并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用。
合同簽訂后,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并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礦機”在四川省涼山州木里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
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豐復久信公司主張,根據起訴時比特幣的市場交易價格,中研智創公司應當交付的比特幣價值為955萬美元。
所謂比特幣“挖礦”,其實是通過專用計算機獲取虛擬貨幣的活動。比特幣的發明者當初為比特幣這一虛擬貨幣設定了固定的數量值,需要通過“礦機”高速運算破解加密拼圖以獲取比特幣。“礦機”就是用于賺取比特幣的計算機。這類計算機一般有專業的挖礦芯片,多采用安裝大量顯卡的方式工作,耗電量較大。而“礦場”則是指運行這種特殊程序所需的成千上萬臺計算機服務器囤放的地方。由于比特幣礦業會消耗大量的電力,所以“礦主”們會尋求水電資源豐富、能提供廉價能源的地區開展“挖礦”活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于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豐復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創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此協議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上述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宣判后,朝陽區法院還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反饋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線索,建議排查本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同時,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并進行清理整治。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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