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車玉龍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電動自行車電池入戶充電導致火災,從而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法院認定涉案電動自行車生產商應對事故發生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判決賠償消費者各項損失共計9萬元。
法院查明,原告于2021年6月13日將自己的電動自行車電池拿到家中充電,隨后電池發生起火、爆炸,造成嚴重火災,導致原告一家被困火中,雖經救援、搶救后脫離危險,但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驚嚇,大火將屋內的全部物品損毀。為此,原告將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商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11余萬元。
庭審期間,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商辯稱,電動自行車在出廠銷售時并不配有電池,自燃的電池權屬不明,起火與廠方無關。
石景山法院審理后認為,經消防部門認定,此次火災的起火原因系電動自行車電池故障熱失控所致,生產商無法舉證證明涉案車輛不存在缺陷或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同時,結合交管部門登記的檔案材料、電動自行車照片等證據,綜合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足以認定經銷商向原告銷售了含電池在內的整車,包含電池在內的電動車系生產商整車生產制造,且車輛在發生火災時仍處于質保期內,故生產商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明知電動自行車室內充電所蘊含的火災風險,仍選擇將電池帶入室內充電,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電動自行車用戶,務必到小區指定充電地點進行充電,切勿將電池或電動自行車入戶充電。小區物業應當按照小區人口數量、電動自行車數量等具體情況,合理配置電動車充電樁的數量,同時,進一步加強防火安全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廣大居民前往公共充電場所進行充電。同時,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應當嚴把產品質量關,嚴防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避免給消費者造成損失。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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