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輝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陶然
近年來,隨著飼養寵物的人群不斷增多,飼養的寵物特別是犬類致人損害、噪音擾民、污染環境等現象屢有發生,由此引發相應的民事糾紛也不斷增多。文明養寵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不僅僅反映了市民的文明素質和城市的文明程度,還關系到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關系到優美和諧的居住環境,同時也涉及更深層次的公共道德和社會管理問題,因而一直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和焦點。
惡犬咬人主人擔全責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寵物咬人導致的身體權糾紛案件,根據無過錯原則,惡犬主人王某同意全額賠償傷者瞿某各項損失6000元。
王某酷愛寵物。2021年6月7日,王某正要將寵物牛頭梗從寵物醫院領回時,因未系好牽引繩,牛頭梗突然狂性大發,將寵物醫院的工作人員瞿某咬傷,致其血流不止。事發后,王某將瞿某送到醫院緊急治療,傷情診斷為:“被狗咬傷或抓傷;左前臂屈肌腱損傷;左前臂伸肌腱損傷;創傷后傷后感染。”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雙方涉訴。
調查發現,王某豢養的寵物牛頭梗屬于禁養名錄中的烈性犬只,原產地在英國,它們以前大多數都是被飼養來參加比賽或者保護自己的主人。王某豢養禁養名錄中的烈性犬只,未系好牽引繩,沒有盡到看管義務,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一定過錯。調解中,法官釋明,根據法律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即若飼養人飼養的是國家禁止飼養的烈性動物,不管是何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動物的飼養人都要承擔責任。
經過法官釋法,王某認識到自己的過錯,當庭同意賠償瞿某各項損失6000元,瞿某當庭撤回起訴,雙方案結事了。
違規養寵糾紛頻發
“因違法違規養寵和不文明養寵行為產生的案件類型多種多樣,除了常見的遛狗不牽繩、惡犬傷人咬人等引發的侵權糾紛外,還有因飼養寵物產生的相鄰關系糾紛、物業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經辦法官告訴《法治日報》記者,此類違規養寵糾紛多發頻發,導致訴爭不斷涌入法院,不利于城市治理和社會穩定,整治“犬患”刻不容緩。
記者經調查,發現因違規養寵引發的糾紛有以下特點:
——多數發生在公共區域。飼養人或管理人普遍存在如未按規定履行檢疫、養寵登記,違規攜大型犬、烈性犬外出、不拴繩、不戴嘴套等情況,且多數發生在小區、街道、馬路、商場等公共區域,不僅容易發生傷人事件,還可能導致交通事故從而引發其他侵權糾紛。
——受害人多為弱勢群體。由于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女性先天上在體力、反應能力等方面處于弱勢,加上部分未成年人因調皮、好奇挑逗寵物,或在與寵物戲耍間未掌握分寸,故相對而言遭受寵物侵犯概率更高,遭受的人身損害及精神損害更嚴重。
——流浪寵物傷人事件高發。部分寵物因患病或者有殘疾被主人丟棄,導致流浪寵物不斷增多。流浪寵物在尋找食物時,會逐漸恢復動物的野性,增大了危險性,增加了傷人的概率,且不排除疾病隱患。受害者往往無法找到飼養人,往往選擇不起訴,只能自認倒霉。
主動作為精細管理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寵物主人違反管理規定,沒有對寵物采取相關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沒拴繩等),從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或者寵物主人飼養的寵物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的,不能對寵物主人進行減責或免責。
法官表示,整治“犬患”的當務之急,一是進一步強化合法養寵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提高飼養人的法律意識、文明養寵意識,讓飼養人知道不文明養寵的法律后果,使其認真履行飼養人強制免疫登記、系好牽引繩、辦理寵物證、拾取寵物糞便等法律義務,并在全社會形成文明養犬的共識。二是借助現代化技術手段,如給寵物辦理“身份證”或植入芯片,錄入寵物的種類、性情、出生日期、住所、免疫信息等,建立PET信息數據庫,并與飼養人關聯,既可增強飼養人的責任心,防止寵物隨意被遺棄,也可以有效追蹤到流浪寵物的飼養人,并就相關糾紛向飼養人追責。
除此以外,相關部門應當主動作為、加強干預。一方面,應當立法加強寵物管理,明確飼養寵物的種類、數量、程序、防疫措施、飼養人責任等,約束不文明的飼養行為。寵物對他人造成侵權的,要區分不同情況明確寵物飼養人的民事、刑事責任并賠償。另一方面,明確和強化公安、城管、畜牧等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和監管力度,明晰部門權責,杜絕相互推諉、相互扯皮現象,形成文明養寵有效監督機制;常態化開展聯合專項整治行動和制度化、精細化管理,一旦發現違規養寵行為應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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