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亮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汪宇堂 陳磊
“搞好一個企業不容易,一筆筆‘莫須有’的債務更是讓我們舉步維艱,感謝檢察院幫我們挽回損失,企業的120多名員工這下有飯吃了。謝謝!”近日,河南省社旗縣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干警在深入開展對民營企業走訪調研時,一家新能源公司負責人凌某握住檢察官的手連聲感謝。
原來,正是在社旗縣檢察院的依法監督下,該公司避免了一筆647萬元的無妄之“債”。
2015年7月,郭某閃與王某將自己名下的一家新能源公司轉讓給凌某,然而就在凌某經營得有聲有色時,忽然發現公司的土地及房產被查封了。經查詢得知,其公司竟成了被執行人,另外還有23起個人貸款被起訴到法院。面對大量訴訟案件,公司陷入了經營困境。
據介紹,自2013年12月起,郭某閃與王某因經營不善,便四處找熟人,用他人的名義,以新能源公司為擔保到銀行貸款,填補公司虧損。在企業轉讓之前,郭某閃與王某甚至打印了30余份貸款額度、擔保人、日期等信息均為空白的“擔保承諾書”,并全部蓋上了公章。轉讓公司后,郭某閃、王某二人仍然以新能源公司名義為擔保,向銀行借貸31筆貸款。
凌某向公安機關反映,要求追究郭某閃和王某的刑事責任,但因該案表面上是一個正常商業往來的民事行為,罪與非罪不易界定,因此凌某的訴求無法得到解決。
“員工工資、設備維護等開銷巨大,現在我們的土地及房產被查封,公司聲譽也受到很大影響,經營舉步維艱。”無奈之下,凌某向檢察機關申請法律監督。
收到凌某舉報材料后,社旗縣檢察院檢察官認為,凌某這筆債務不得到實質處理,將會對疫情期間該民營企業造成極大的生產經營困境,該案需要進一步跟進核實。
隨后,檢察院立即組織干警通過走訪企業調研、向公安機關核實等方式了解案情,并召開檢察官聯席會,針對凌某舉報的郭某閃和王某問題線索進行分析研判,對該案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構成何種犯罪等進行探討論證,最后確定以郭某閃、王某涉嫌騙取貸款罪為切入口,監督公安機關立案。
為進一步夯實證據,該院充分發揮檢察機關主導刑事訴訟的職能作用,成立檢察官辦案組,檢察長親自辦案,派員提前介入了解案件情況,圍繞案件定性、證據固定、郭某閃和王某二人虛構借款用途及出具虛假擔保材料等方面提出總體偵查思路,多角度引導公安機關依法收集、固定證據并延伸調查,查明了郭某閃、王某以同樣方法非法借貸其他6筆貸款(共計120余萬元)的違法事實。
2021年5月,社旗縣檢察院依法對郭某閃、王某提起公訴。提起公訴后,就該案定性、證據及量刑等方面與縣法院庭前協商,尤其是對騙取貸款罪“造成損失”如何認定等問題,達成“立案前損失”的共識,為案件的定罪量刑奠定了堅實基礎。庭審過程中,檢察官重點從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破壞企業經營活動、造成的損害后果等方面,對郭某閃、王某二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進行論述,并取得了法院的認同。
2021年10月,社旗縣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郭某閃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同時,責令郭某閃、王某共同退賠所欠債務647萬元。
一審宣判后,郭某閃、王某不服判決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對郭某閃、王某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2022年1月9日,南陽中院二審作出維持一審原判的裁定。
非法債務之困被解除,凌某的新能源公司也恢復了正常生產經營。
“為了使企業生產有個健康的法治環境,2021年12月,該案起訴至法院之后,社旗縣檢察院又針對辦案中發現的貸款發放審批混亂、監管不力、違規操作等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的問題,向相關金融單位制發檢察建議,建議相關部門應從源頭治理,加大防范風險力度,通過建立健全信貸管理制度,完善信貸業務操作流程,加強業務培訓、提升人員綜合素養及責任到人,實時監管等方式切實強化信貸監管、防范金融風險。”辦案檢察官吳功告訴《法治日報》記者。
據了解,近年來,南陽檢察機關緊緊圍繞保障“六穩”“六保”這個中心,積極探索制定《南陽檢察機關服務保護全市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實施辦法》等工作機制,運用兩級檢察機關上下聯動、同步監督等措施,打造出一條保障民營企業健康有序發展的快車道,先后為民營企業挽回經濟損失4.6億元。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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