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唐榮 見習記者李文茜 通訊員王佳淑 黃森平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決10倍賠償價款,共計支付賠償50261元。
“古方減肥膠囊”是網店某食品專營店推出的一款“明星產品”。原告邱某于2021年3月26日、4月3日兩次購買“古方減肥膠囊”,共付貨款4831元。然而,邱某服用該款產品后,出現手腳無力、冒冷汗、失眠等癥狀。
邱某立即向購物平臺反饋,收到退款2880元。邱某隨后將產品送檢,發現含有西布曲明成分,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經營者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退還剩余價款,并支付價款的10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減肥產品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可以認定被告銷售給原告的產品為有毒有害食品。該產品包裝上標注的制造商未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被告未能提供產品的合法來源、未能合理解釋制造商未進行工商登記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明知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故法院判決被告退還1951元價款,并支付10倍賠償48310元,共計50261元。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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