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黃輝 通訊員元春華 一棵樹齡1800年的古樟樹,樹枝被撞斷,該賠多少錢?近日,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給出了“終審答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保險公司需賠償古樟樹損失23萬余元、負擔鑒定費3萬余元,合計26萬余元。
法院查明,2021年8月2日,揭先生駕駛大型汽車在撫州市金溪縣石門鄉公塘五組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公塘五組一棵古樹主枝被車輛撞斷。經交警部門認定,揭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受損古樹為國家一級保護古樟樹,樹齡1800年。經評估,古樟樹損失金額為23萬余元,村小組墊付評估費用3萬余元。
一審判賠后,某保險公司以村小組原告主體不適格,損失賠償費用不屬于村小組可管理或處分的財產等為由提出上訴。
撫州中院審理后認為,石門鄉公塘五組是金溪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古樹名木管理養護者,在其依法管理養護的古樟樹遭到他人侵害時,依法可以作為原告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本案所涉古樟樹系國家一級保護古樹,以其獨有的風姿見證了當地悠久的歷史文化變遷,已經成為記錄當地人文地理信息的重要標識。本案所涉各權利主體、責任主體及當地有關部門均需采取措施,對受損古樟樹進行精心復壯救護。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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